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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家庭房改房继承,尽孝多者能多分?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文山与吴秀英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周建、次子周强。

周文山与前妻另有一女周梅,自幼随周文山、吴秀英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

 

周强与妻子李芳育有一女周婷。

周强于2009年去世,吴秀英于2006年去世,周文山于2014年去世。

 

争议房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原宣武区。该房原为甲公司分配的公房,2001年房改时,以吴秀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成本价购买,同年登记在其名下。

 

长子周建主张:

购房款17,665元由其全额现金支付;

父母生前口头承诺“谁出钱房子归谁”;

自己作为长子,长期照顾父母,承担全部医疗、丧葬及日常开销;

曾与李芳、周梅达成口头协议:房屋由其占2/3,其余两家各1/6。

 

周婷、李芳、周梅则认为:

房屋登记在吴秀英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周建出资无书面约定,不等于取得产权;

各方均履行了赡养义务,应依法定继承分割。

 

此外,吴秀英父母共育有六子女,其母后于吴秀英去世,引发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多位外祖家亲属亦参与诉讼。

 

因协商未果,周婷、李芳、周梅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周婷自愿放弃个人份额,由母亲李芳继承。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 一号房屋为周文山与吴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 周建出资购房不改变房屋权属;

❌ “谁出钱归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 周建尽较多赡养义务,可适当多分;

✅ 综合继承、代位、转继承关系,按比例确权。

 

最终判决一号房屋产权份额如下:

周建:74/180(约41.1%)

周梅:47/180(约26.1%)

李芳(含周婷放弃份额):44/180(约24.4%)

其余份额由吴秀英兄弟姐妹及其后代按法定规则继承(合计约8.4%)

 

三、法院说理

 

1. 房改房权属以登记为准,出资不等于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号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吴秀英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周建实际支付房款,若无书面协议明确“借名购房”或“赠与返还”,仅凭出资不能主张产权。

 

2. 口头承诺“谁出钱归谁”缺乏证据,不予认定

周建称父母曾口头承诺房屋归其所有,但其他继承人均否认,且无录音、证人等佐证。

法院指出: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口头约定难以采信,尤其在其他继承人反对时。

 

3. 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多分遗产

周建提交大量票据证明其承担医疗、装修、丧葬等费用,并长期陪伴照料。

法院结合其与父母共同居住、次子早逝等事实,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酌情增加其继承份额。

 

4. 继承链条复杂:法定+代位+转继承并存

吴秀英先去世,其1/2房产权由配偶、三子女、母亲五人平分;

其母后去世,所继承份额由六子女继承;

其中部分子女先于其母去世,由孙辈代位继承;

部分子女后于其母去世,配偶参与转继承。

法院逐层计算,确保每位合法继承人权益清晰。

 

四、律师提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示:

 

本案凸显三大继承实务风险:

 

1. “我出钱就该归我”是常见误区

房改房、借名买房等情形中,出资行为需配套书面协议,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赠与或家庭内部资助,无法主张产权。

 

2. 口头遗嘱或承诺在房产纠纷中极难被采信

尤其涉及多子女家庭,建议通过公证遗嘱、家庭协议、转账备注等方式固定意思表示。

 

3. 尽孝有“法律回报”——可多分遗产

若能提供医疗费票据、陪护记录、居委会证明等,法院可依法倾斜分配。但需注意:“多分”不等于“全得”,仍以法定继承为基础。

 

建议家庭在处理房改房、老人赡养、遗产分配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亲情撕裂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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