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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兰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王梅、次女王芳、儿子王强。
王建国于1992年去世,李秀兰于2021年去世。王强于2018年先于母亲去世。
王强生前有两段婚姻:
与前妻赵静育有一女王雪、一子王磊(智力二级残疾);
与后妻陈丽育有一子王浩。
争议房产为一号房屋,原系公租房,承租人为王建国。1993年,该房进行房改,以王建国名义签订《优惠出售直管公房协议》,使用其工龄享受多项折扣,总房款约1.1万元,同年登记在王建国名下。但此时王建国已去世一年。
李秀兰自房改前起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直至去世。王雪自幼随祖母生活,至今仍居住其中。
王建国、李秀兰生前均未就一号房屋留下有效遗嘱。
王梅作为原告起诉,要求:
确认一号房屋由全体继承人法定继承;
由取得房屋者按评估价(约316万元)支付其三分之一份额折价款(约105万元);
若无人支付,则拍卖房屋按份分钱。
被告各方意见分歧:
王浩、陈丽主张:李秀兰立有代书遗嘱,将房屋留给王浩,王雪享有居住权;且房款由王强出资,房屋实属李秀兰个人财产;
王雪、王磊、赵静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要求法定继承,并强调王磊残疾需照顾;
王芳支持李秀兰遗嘱,同意王浩继承、王雪居住。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 李秀兰的代书遗嘱无效(未亲笔签名、意思表示存疑);
❌ 王强遗嘱中处分李秀兰房产部分无效;
✅ 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 对残疾继承人王磊予以多分;
✅ 房屋不实物分割,按份额确权。
最终判决一号房屋产权份额如下:
王梅:30%
王芳:30%
王雪:10%
王浩:10%
王磊:18.65%(因残疾获倾斜照顾)
赵静:1.35%(作为王磊监护人,代表其前婚夫妻共同财产析出部分)
驳回原告要求折价或拍卖的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房改房虽登记在已故配偶名下,实际权利归属健在配偶
王建国1992年去世,1993年房改时其已无民事权利能力。尽管使用其工龄优惠,但工龄仅对应财产性利益,不等于房屋所有权。李秀兰作为实际居住人、购房手续办理参与者,被认定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2. 代书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
李秀兰不识字,遗嘱由他人代签姓名,本人仅捺印。
法院指出: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不能以捺印替代(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此外,代笔人承认“孙子名字是自己写的”,无法证明系李秀兰明确指定,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
3. 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王强在遗嘱中将一号房屋留给王浩,但该房属其母李秀兰所有,无权处分,该条款无效。
4. 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王磊为智力二级残疾,无收入来源,即使存在有效遗嘱,也必须为其保留必要遗产。本案按法定继承,更应对其多分。
5. 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作为遗产分割
房屋整体归李秀兰,但王建国工龄所折抵的房款部分(约占房屋价值一定比例),作为其遗产由四名第一顺位继承人(李秀兰、王强、王梅、王芳)法定继承。王强先于李秀兰去世,其份额由子女代位继承。
6. 居住权未登记,且无有效遗嘱支撑,不予确认
王雪主张基于遗嘱享有居住权,但因遗嘱无效,且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继承实务要点:
1. 房改房登记在已故配偶名下≠其遗产
若购房发生在配偶去世之后,即使使用其工龄,房屋通常认定为健在配偶的个人财产,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作为遗产分割。
2. 代书遗嘱必须严格符合形式要件
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见证人需全程在场、无利害关系;内容须清晰明确。否则极易被认定无效。
3. 法律强制保护弱势继承人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重度残疾者),无论是否有遗嘱,都必须保留必要份额,这是法律的底线保障。
建议老年人在处理房产继承时,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并确保内容合法、程序规范,避免身后家庭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