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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将拆迁房给再婚配偶,子女起诉赠与无效?北京遗产律师:法院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孙建国与前妻王秀兰育有两女:孙丽、孙芳。王秀兰于1984年去世。

1990年,孙建国与李桂珍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桂珍有一孙子李强。

 

孙建国原承租一套公房(原房屋),位于东城区某处。该房系单位早年分配,承租人为孙建国。

2015年,因政府征收项目,该公房被纳入腾退范围。孙建国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先按房改政策购买为私产,再选择货币补偿并认购一套定向安置房——一号房屋(80余平方米)。

 

根据征收文件及公证声明,孙建国明确指定由李桂珍作为奖励房源的购买人。2017年,李桂珍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2021年,一号房屋登记至李桂珍名下。

 

2014年1月6日,孙建国曾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内容为:

“在我百年之后,若房屋拆迁,我那一半份额全部归老伴李桂珍所有。”

 

2020年,孙建国去世。

2022年3月,李桂珍将一号房屋赠与孙子李强,并完成产权过户。

 

孙丽、孙芳得知后,认为:

原房屋系父亲与生母婚姻期间取得,可能含生母权益;

一号房屋应属父亲与李桂珍夫妻共同财产;

父亲去世后,她们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份额;

李桂珍未经同意将房屋赠与他人,损害其继承权,故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李桂珍名下。

 

李桂珍、李强辩称:

原房屋已由孙建国通过遗嘱处分;

征收时孙建国亲自指定李桂珍购房;

一号房屋系李桂珍个人合法财产,有权赠与。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 自书遗嘱真实有效;

✅ 一号房屋属李桂珍个人财产;

✅ 赠与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

❌ 驳回孙丽、孙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原公房不包含前妻遗产份额

原房屋为公租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前妻王秀兰1984年去世,距2015年征收已超30年,即使存在相关权益,也超过最长20年诉讼时效,权利已消灭。

 

2. 房改购房发生在再婚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

孙建国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公房产权,该行为使房屋转化为孙建国与李桂珍的夫妻共同财产。

 

3.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应予采信

遗嘱由孙建国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虽有少量笔误涂改,但不影响整体意思表达。

原告质疑真实性,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视为放弃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4. 遗嘱已处分全部拆迁利益,子女无继承权

遗嘱明确:“拆迁后我的那一半全部归李桂珍”。

后续征收中,孙建国又通过公证声明指定李桂珍为购房人,与遗嘱内容一致。

→ 孙建国生前已通过遗嘱+行为完成财产处分,不存在未分割遗产。

 

5. 赠与合同不构成恶意串通

李桂珍作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有财产。

原告对房屋无法律上的权益,故赠与行为未损害其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无效情形。

 

四、律师提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示:

本案涉及三个关键法律要点,值得公众注意:

 

1. 公房承租权不等于产权,前配偶去世多年后一般不产生继承份额;

2. 房改购房若发生在再婚期间,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有效的自书遗嘱可完全排除法定继承,即使子女不知情,只要形式合法、内容清晰,即具法律效力。

 

建议老年人在处理拆迁、再婚、房产处分等事务时,通过规范遗嘱明确意愿,避免身后纠纷。继承人如对遗嘱真实性存疑,应在诉讼中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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