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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在买方去世后起诉要回已过户房产,法院为何不支持?北京房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原系某单位职工,1990年代分得一套公房——一号房屋,后通过房改买断产权,成为唯一所有权人。

 

自1997年起,王建国将该房屋借给妻兄李强(化名)居住。2007年,李强与赵梅再婚,二人继续在一号房屋内生活。

 

2010年11月25日,基于亲属关系,王建国与李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李强。当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至李强名下;2011年1月,房屋变更登记为李强与赵梅共同共有。

 

此后十余年,王建国从未主张房款,也未对房屋权属提出异议。

 

2022年,李强去世。2024年,王建国突然起诉,称:

李强从未支付20万元房款;

现依据《民法典》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要求李强的继承人(妻子赵梅、继女赵某、儿子李某、母亲任某)返还房屋并配合过户。

 

被告赵梅一方坚决反对,辩称:

房款已于签约当日现金付清,因是亲戚,未打收条;

合同13年前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基础;

王建国长期未催款,如今反悔,已超除斥期间;

且其刻意遗漏必要当事人,程序违法。

 

另查明:李强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某,与赵梅再婚时,赵梅之女赵某尚未成年,随二人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过户+长期占有+无催款行为,可推定房款已支付;

✅ 合同早已履行完毕,不适用解除;

✅ 原告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最终判决:

❌ 驳回王建国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合同是否履行,不能仅看“有无收条”

法院指出:双方系近亲属关系,交易习惯不同于普通市场买卖。结合以下事实:

签约当日即完成过户;

此后13年从未催要房款;

房屋由买方家庭长期占有使用;

→ 可合理推定房款已支付,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2. 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得再主张解除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尚未履行或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

本案中,房屋已交付、产权已转移、买方已去世,合同义务早已终结,解除权无从谈起。

 

3. 即使真未付款,也已超过权利行使期限

即便假设房款未付,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解除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原告13年后才起诉,远超除斥期间,丧失胜诉权。

 

4. 举证责任分配合理

原告主张“未付款”,但无法提供任何催款记录;

被告虽无收条,但提供了李强生前高收入证明,并解释亲属间交易习惯。

法院综合判断,采信被告主张更符合常理。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风险警示:

⚠️ 亲属间房产交易,务必保留付款凭证

即使是“信任家人”,也应通过银行转账备注用途,或签署收条。口头约定+现金支付容易日后发生纠纷。

⚠️ 过户即视为重大履约行为,不可轻视

房屋一旦过户,法律上即认定买方取得物权。事后以“没给钱”为由要回房产,极难成功。

✅ 权利要及时行使,拖延等于放弃

合同解除权、债权请求权均有严格时效限制。发现问题应立即行动,切勿“等一等、拖一拖”。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示:

亲情可贵,但财产边界更需清晰。

涉及房产买卖,无论对方是谁,都应做到:

合同规范 + 付款留痕 + 权属及时登记。

一时的“不好意思”,可能换来多年诉讼与亲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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