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1年9月,赵明远与甲公司签订《会员制协议》,约定赵明远以2393万元取得二号、三号房屋(合计约997㎡)的“永久使用权”,并承诺待政策允许时办理产权过户。2012年7月,双方又签订第二份《会员制协议》,赵明远再以2000万元取得一号房屋使用权。
赵明远称:上述款项实为购房款,部分通过本人转账,部分委托他人支付,总计4393万元已全额付清。甲公司于2012年7月将四套房屋(含本案三套)钥匙交付赵明远,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已十余年。
然而,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于2023年8月查封了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的上述三套房屋。赵明远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不得执行该三套房屋。
乙公司抗辩称:
《会员制协议》不是买卖合同,仅为以物抵债;
房屋用途为配套商业服务,不得用于居住,合同可能无效;
赵明远明知房屋只能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却十余年未主张过户,属自身过错;
协议签字疑似代签,真实性存疑。
甲公司亦书面答辩称:双方实为借贷抵债关系,赵明远不享有物权,无权排除执行。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原执行依据——民事调解书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案件发回重审。乙公司在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但未再申请查封案涉三套房屋。
二、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坐落于一号、二号、三号房屋。
法院认为:因原执行依据已被撤销,强制执行丧失合法基础,赵明远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三、法院说理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原调解书已被上级法院撤销,查封措施失去合法性基础。
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目的已不存在
本诉旨在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当执行程序本身因法律文书被撤销而应终止时,继续审查实体权利已无必要。
即便存在权属争议,也不影响本案结论
法院明确指出:赵明远是否真正享有房屋所有权、《会员制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属于另案确权纠纷范畴,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
查封措施应依本案判决在执行程序中解除
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依据本结果,依法解除对三套房屋的查封。
注:本案胜诉并非基于“赵明远是真实权利人”,而是因为“执行程序已无合法依据”。
四、律师提示
“会员制购房”“使用权转让”等非标合同风险极高
此类协议往往规避限购、土地性质限制等问题,难以办理产权登记,一旦开发商涉诉,房屋极易被查封。
长期占有≠物权,无法当然排除执行
即便入住十余年、付清全款,若未完成过户,在多数执行异议案件中仍难胜诉。本案胜诉纯属“执行依据被撤销”的特殊情形。
执行异议之诉≠确权之诉,目标要分清
若想阻止法院拍卖/查封,走执行异议之诉;
若想确认自己是房主,需另提确权之诉。
二者法律逻辑完全不同。
开发商涉诉前务必查清房屋状态
购买此类“类住宅”“商改住”项目前,应查询:
是否存在抵押、查封;
土地及房屋规划用途;
能否办理独立产权证。
法律文书被撤销是“程序救命稻草”
本案赵明远能胜诉,关键在于原调解书被撤销。若调解书依然有效,即使他付了钱、住了房,极可能败诉。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买非标准商品房(如会员制别墅、商办项目、小产权房等),看似价格优惠,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开发商债务爆发,购房者往往“钱房两空”。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评估交易合法性,切勿轻信“永久使用权”“内部认购”等话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