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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晚年写的遗嘱有效吗?北京遗产律师:关键看能否证明无行为能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孙志远与妻子李秀兰婚后育有四名子女:长女孙文静、次子孙文斌、三子孙文华、四子孙文涛。

孙志远于1986年去世,李秀兰未再婚,于2018年10月去世。

 

1998年,李秀兰以个人名义向甲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号房屋,2001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原告孙文华主张:购房款由其实际出资,但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属母亲个人财产。

 

2011年10月2日,李秀兰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内容为:

“我声明我的某房产……我死后全部归我儿子孙文华一人所有,与其他人没关系。”

落款有签名及完整日期。

 

李秀兰去世后,孙文华依据该遗嘱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

 

被告孙文斌辩称: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称母亲晚年患病无法书写;

主张房屋应“留作念想”,不作分割;

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另两名子女孙文静、孙文涛均提交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

 

裁判结果

 

✅ 确认李秀兰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 一号房屋由孙文华一人继承所有;

✅ 驳回被告全部抗辩。

 

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属于李秀兰个人遗产

购买于丈夫去世12年后,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原被告均认可系其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争议。

 

2. 遗嘱形式完全符合《继承法》规定

全文由李秀兰亲笔书写;

有本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2011年10月2日);

→ 满足《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

 

3. 内容清晰明确,体现真实意愿

明确指定“房产归孙文华一人所有”;

使用“与其他人没关系”等排除性表述;

→ 无歧义,具备处分死后财产的典型特征。

 

4. 质疑方未完成举证责任

被告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拒绝申请笔迹鉴定;

亦未提供任何反证(如病历证明当时无书写能力);

→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担不利后果。

 

5. 其他继承人已明确放弃权利

两名子女出具书面放弃声明;

被告此前另案起诉后因未缴费按撤诉处理,不构成对继承权的有效主张。

 

综上,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房屋依遗嘱由孙文华继承。

 

律师提示

 

✅ 自书遗嘱“三要素”缺一不可:亲笔写 + 签名 + 年月日

本案遗嘱虽仅一页纸,但形式完整,法院直接采信。

→ 很多家庭败诉,就败在漏写日期或打印后签名。

 

✅ 质疑遗嘱真实性?必须举证!

仅口头说“不像我妈写的”“她那时糊涂了”无效;

必须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等客观证据;

否则,法院将推定遗嘱真实。

 

✅ “留个念想”不是法律理由

继承纠纷中,情感诉求无法对抗合法有效的遗嘱。

若想保留房屋共有,应在父母生前通过协议或信托安排。

 

✅ 出资≠产权,但不影响遗嘱效力

即使房屋由子女出资购买,只要登记在父母名下,即属父母遗产;

父母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这是遗嘱的核心价值。

 

✅ 北京遗产律师强烈建议:

立遗嘱时尽量同步录像,记录精神状态与书写过程;

保留当日就诊记录、聊天记录等佐证行为能力;

遗嘱写好后仔细保管,避免被藏匿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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