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9年,因限购政策限制,王雅琴与其丈夫林建国(已故)无法以自己名义在京购房。
经与朋友吴志远、陈慧夫妇口头协商,决定以吴志远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含112号库房),总价1290万元。
购房全程由林建国、王雅琴操办:
支付定金10万元;
支付中介费34万余元;
转账880万元至吴志远账户用于支付房款;
办理收房、缴纳登记费、持有全部合同及产权证原件;
自2019年起实际入住并承担物业、水电等费用。
房屋登记在吴志远个人名下,但其始终未实际居住。
2022年,林建国病重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请求陈慧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王雅琴名下,对方回复:“放心,马上办理”。
林建国去世后,王雅琴再次联系,对方却拒绝配合,并另案起诉要求腾退房屋。
王雅琴遂联合子女林浩、林雪提起诉讼,请求:
1. 判令吴志远协助将一号房屋及112号库房过户至王雅琴名下;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吴志远辩称:双方仅为无偿借住关系,880万元系林建国偿还他人债务,非购房款。
裁判结果(A号判决)
✅ 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按出资比例分割产权:
王雅琴方占68.99%份额(出资890万元);
吴志远占31.01%份额(出资400万元);
✅ 吴志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
注:因王雅琴具备购房资格,且全体原告同意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说理
1. 虽无书面协议,但综合证据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原告方支付定金、中介费、登记费;
持有全部交易文件原件(合同、发票、产权证);
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近五年;
有微信记录显示对方曾承诺“马上办理过户”;
→ 上述行为远超普通借住范畴,符合借名买房特征。
2. 880万元转账性质认定为购房款
被告主张系“代他人还款”,但证人未能提供借据或合意证据;
在无直接证据情况下,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高度吻合,应优先认定为购房出资。
3. 第三人转账400万元认定为吴志远出资
两位案外人书面声明系借款给吴志远用于购房;
原告未能举证该款项系受林建国指示支付;
→ 该部分视为吴志远自有资金。
4. 继承人主体适格,放弃权利有效
林建国父母明确书面放弃继承权;
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均参与诉讼并同意份额归王雅琴;
→ 程序合法,无需追加其他当事人。
5. 借名买房不因限购规避而当然无效
本案购房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合同法》;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合同有效,可依出资比例确权。
律师提示
✅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但并非完全无效
即使无书面协议,出资凭证+实际占有+持有权属文件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会结合生活常理、交易习惯、沟通记录综合判断真实意图。
✅ 微信聊天记录是关键证据!
对方曾承诺“马上过户”,构成对借名事实的自认;
建议保存所有与购房相关的文字、语音、转账备注。
✅ 出资比例决定产权份额
不能仅凭“谁出钱多”就拿全部产权;
若对方也有出资(如本案400万),必须按比例分割。
✅ 限购不是免责金牌
虽为规避限购,但若未损害公共利益,法院仍可能认可合同效力;
但若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 北京房产律师强烈建议:
如确需借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产权归属、过户条件;
所有款项通过本人账户支付,备注“购房款”;
保留收房、装修、缴费全过程证据;
一旦具备购房资格,立即起诉确权,避免对方反悔或房屋被查封。
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
本案中,若林建国未留下微信记录,或吴志远从未承诺过户,
仅凭转账和居住,胜诉难度将大幅增加。
借名买房,本质是一场“信任赌局”——而法律,只保护有证据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