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林哲的外祖父周老先生与妻子周老太太共有一套一号房屋。二人育有独女周女士(林哲之母)。周老先生于2018年5月去世,周老太太于2022年1月去世,周女士于2023年10月去世。林哲系周女士与丈夫林先生的独生子。
2018年3月8日,周老先生亲笔书写遗嘱,载明:“我自愿将一号房屋及存款等全部财产遗留给女儿周女士。”同日,周老太太也立下内容几乎相同的自书遗嘱,同样指定由周女士继承一号房屋。
2022年8月14日,周女士亦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我所有财产,包括一号房屋,均由我儿子林哲一人继承。”
林哲持三份遗嘱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周老先生的兄弟姐妹及其后代)配合办理过户。
被告方(周老先生的弟妹及侄子)提出强烈异议,主张:
周老先生立遗嘱当日因“焦虑状态”急诊入院,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签名与病历签字笔迹不符;
遗嘱称“房产证仍在办理中”,但实际已于2017年办妥,内容失实;
周女士去世时房屋尚未过户至其名下,其无权处分该房产,所立遗嘱无效。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申请对周老先生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但多家权威机构均以“超出技术能力”为由不予受理。
另查明,一号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央产房,产权单位确认:可依法继承,需凭法院判决或公证书办理档案完善及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林哲继承;
周老先生的弟妹及侄子、林哲之父林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林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说理
三份遗嘱均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每份遗嘱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内容清晰,指向明确,符合《继承法》及《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
质疑遗嘱人行为能力,但无证据支持
被告虽提出周老先生入院诊断为“焦虑状态”,但:
该诊断不等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未能提供司法鉴定结论或其他医学证据证明其丧失意思表示能力;
多家鉴定机构拒绝受理,进一步削弱其主张可信度。
遗嘱内容细节瑕疵不影响整体效力
“房产证仍在办理中”虽与事实不符,但属于非关键性陈述错误,不否定立遗嘱人处分房产的真实意愿。法院认为,不能因一句描述偏差否定整份遗嘱效力。
继承权可依法转继承,周女士有权再处分
周老先生、周老太太去世后,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即归属于周女士,成为其合法期待权益。即使未完成过户,该权益仍属其遗产范围。周女士通过遗嘱将该权益指定由林哲继承,合法有效。
央产房可继承,过户障碍可解决
产权单位已明确:凭法院生效判决即可启动继承过户程序,不存在法律禁止情形。
律师提示
✅ 自书遗嘱务必“亲笔+签名+日期”三要素齐全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三份遗嘱形式完整。哪怕内容有小瑕疵(如房本状态写错),只要核心意思清晰,法院通常认可效力。
✅ 质疑精神状态?必须拿出鉴定或医学证据
仅凭“入院记录”“疾病编码”无法推翻遗嘱。若真怀疑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应在生前申请宣告,或在诉讼中成功完成司法鉴定。
✅ 继承权≠房产证,但可依法转继承
很多人误以为“没过户就不能再立遗嘱”。实际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即取得财产权益,可通过遗嘱再次处分,无需先办证。
✅ 央产房、经适房也能继承!
只要房屋性质允许(本案为“按经适房管理”),且产权单位配合,法院判决是办理继承过户的合法依据。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特别提醒:
若家中老人欲通过遗嘱实现“隔代传承”,
✅ 务必确保每一份遗嘱形式合法;
✅ 保留立遗嘱时神志清醒的证据(如视频、见证人);
✅ 对央产房、经适房等特殊房产,提前向产权单位确认继承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