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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称“房子是父母建的,我没权卖”,能推翻交易吗?房地产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赵明与刘强均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1年1月8日,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契约》,约定:

刘强将一号房屋(北房五间、东厢房五间)以6000元价格出售给赵明;

房款当场付清;

院内树木归赵明所有;

村委会负责人及执笔人在契约上签字见证。

 

签约后,赵明于2001年11月将户口迁入一号房屋,并于2009年将原房屋全部拆除,翻建为两排北房(共十间)。村委会先后出具证明,确认赵明系房屋实际权利人,并认可其翻建行为。

 

20余年后,刘强及其兄弟姐妹(刘强父母已去世)提起异议,称:

一号房屋系父母与大哥共同出资建造,刘强无权单独出售;

父母生前不知情,买卖无效;

 

赵明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房屋契约》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明与刘强于2001年1月8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

 

法院说理

 

1. 买卖双方均为本村村民,交易合法有效

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及司法实践,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买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卖方有权处分

宅基地《土地登记申请书》载明使用权申请人为刘强;

房屋交付时为空置状态,刘强实际控制并完成交付;

买方已支付合理对价(2001年6000元符合当时市场水平)。

 

3. 亲属“不知情”抗辩不合常理

刘强父母及兄弟长期居住本村,且大哥房屋紧邻一号房屋;

赵明2009年大规模翻建房屋,持续居住超十余年;

若真不知情,长达十几年未提出异议,明显违背生活常理。

 

 

律师提示

 

✅ 同村买卖宅基地房,2001年签的合同至今仍有效!

只要买卖双方均为本村农业户口,且交易真实、价格合理,即使未过户,法院通常认定合同有效。

 

✅ 户口迁入+长期居住+翻建=强化权利基础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赵明不仅签约付款,还迁户、翻建、持续占有,形成完整权利外观,使“无权处分”抗辩难以成立。

 

✅ 村委会证明很重要!

村委会出具的“房屋归买方所有”“认可翻建”等书面证明,是法院判断交易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 想拿房产证?先确合同有效,再另案确权

宅基地房屋无法直接办理过户,但可通过两步走:

① 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② 另案起诉确认房屋归己所有(或要求协助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 亲属事后反悔难成功

若父母或其他共有人长期知情却未反对,尤其在买方翻建、装修、出租后才主张权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宅基地房屋买卖虽受限,但同村交易受法律保护!

✅ 签约时务必让村委会见证并盖章;

✅ 保留付款凭证、户口迁移记录、翻建审批(如有);

✅ 遇亲属反悔,立即起诉确认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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