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赵明与刘强均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1年1月8日,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契约》,约定:
刘强将一号房屋(北房五间、东厢房五间)以6000元价格出售给赵明;
房款当场付清;
院内树木归赵明所有;
村委会负责人及执笔人在契约上签字见证。
签约后,赵明于2001年11月将户口迁入一号房屋,并于2009年将原房屋全部拆除,翻建为两排北房(共十间)。村委会先后出具证明,确认赵明系房屋实际权利人,并认可其翻建行为。
20余年后,刘强及其兄弟姐妹(刘强父母已去世)提起异议,称:
一号房屋系父母与大哥共同出资建造,刘强无权单独出售;
父母生前不知情,买卖无效;
赵明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房屋契约》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明与刘强于2001年1月8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
法院说理
1. 买卖双方均为本村村民,交易合法有效
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及司法实践,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买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卖方有权处分
宅基地《土地登记申请书》载明使用权申请人为刘强;
房屋交付时为空置状态,刘强实际控制并完成交付;
买方已支付合理对价(2001年6000元符合当时市场水平)。
3. 亲属“不知情”抗辩不合常理
刘强父母及兄弟长期居住本村,且大哥房屋紧邻一号房屋;
赵明2009年大规模翻建房屋,持续居住超十余年;
若真不知情,长达十几年未提出异议,明显违背生活常理。
律师提示
✅ 同村买卖宅基地房,2001年签的合同至今仍有效!
只要买卖双方均为本村农业户口,且交易真实、价格合理,即使未过户,法院通常认定合同有效。
✅ 户口迁入+长期居住+翻建=强化权利基础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赵明不仅签约付款,还迁户、翻建、持续占有,形成完整权利外观,使“无权处分”抗辩难以成立。
✅ 村委会证明很重要!
村委会出具的“房屋归买方所有”“认可翻建”等书面证明,是法院判断交易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 想拿房产证?先确合同有效,再另案确权
宅基地房屋无法直接办理过户,但可通过两步走:
① 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② 另案起诉确认房屋归己所有(或要求协助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 亲属事后反悔难成功
若父母或其他共有人长期知情却未反对,尤其在买方翻建、装修、出租后才主张权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宅基地房屋买卖虽受限,但同村交易受法律保护!
✅ 签约时务必让村委会见证并盖章;
✅ 保留付款凭证、户口迁移记录、翻建审批(如有);
✅ 遇亲属反悔,立即起诉确认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