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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小区二手房挂牌价持续走低,如何影响违约金裁量?房地产律师解读法院逻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7日,王磊与周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磊将一号房屋以总价550万元(含装修折价28万元)出售给周鹏。合同明确:

周鹏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

剩余房款通过贷款+资金存管方式,在办理过户前2日内付清;

若逾期付款超10日,王磊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成交总价20%(即110万元)追究违约责任。

双方另签《补充协议》,将履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9月7日。

然而,截至9月26日,周鹏10万元定金外,未支付任何房款,并书面告知因“名下房屋未售出,无力付款”。王磊随即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次日送达。

王磊起诉要求:

支付违约金110万元(含已付定金10万元);

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10万元、保全保险费等。

周鹏辩称:

非恶意违约,已积极卖房筹款;

违约金过高,应以主体房价522万元为基数计算;

王磊无实际损失,且未采取减损措施;

律师费、保全费无合同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鹏向王磊支付违约金70万元,其中已付10万元定金予以抵扣,实际再支付60万元。
驳回王磊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买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周鹏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房款,且自认“无能力付款”,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2024年9月27日)正式解除。

 

 

违约金可适用,但应合理调整

 

合同约定20%违约金(110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但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酌减;

结合同小区房价下行趋势、合同履行程度(仅付定金)、买方非完全恶意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70万元。

 

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但可抵扣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守约方可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王磊选择违约金,法院允许将已收10万元定金直接抵扣违约金。

 

 

律师费、保全费等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且该类支出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故驳回相关诉求。

 

 

买方“积极卖房”不免责
周鹏虽努力出售自有房屋,但其购房时已知自身资金依赖“先卖后买”,该风险应自行承担,不能成为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律师提示

✅ “先卖后买”是高风险操作,务必设置退出机制
若购房资金依赖出售自有房产,应在合同中明确:“若X日内未能售出原房,可无责解约”,否则一旦无法付款,仍需承担高额违约金。

✅ 20%违约金不是虚设,但法院会调减
北京二手房买卖普遍约定20%违约金,但若房价下跌、卖方能快速转售,法院通常会大幅调减(本案从110万降至70万)。

✅ 定金可抵违约金,但不能“双倍返还+违约金”叠加
守约方只能二选一:要么没收定金(双倍罚则),要么主张违约金。实践中,选择违约金更利于覆盖实际损失。

✅ 律师费、保全费想让对方承担?必须写进合同!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主张。

✅ 房价下跌=卖方有损失,违约金更容易获支持
本案中,王磊提交同小区挂牌价证明市场下行,成为法院支持70万违约金的关键。保留房价证据,是索赔成功的核心。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签约前务必评估自身履约能力!
✅ 别轻信“一定能卖掉旧房”;
✅ 别忽略“违约成本可能超百万”;
✅ 若遇困难,尽早协商解约,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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