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陈峰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278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住宅性质)。合同明确披露:该房屋所在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给乙公司,但乙公司已向住建部门出具《同意销售声明》,同意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全部房源对外销售。
签约后,陈峰依约通过本人及母亲账户分四次付清全部房款,并于2021年8月收房入住,同时缴纳契税、维修资金等费用。然而,甲公司始终未办理首次登记,导致陈峰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
期间,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含抵押权)转让给丙公司,但因政策限制,抵押登记仍显示乙公司为名义抵押权人。丙公司称一号房屋不在其受让的98套抵押清单内,但主张购房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陈峰遂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
甲公司当庭表示同意原告诉求;乙公司、丙公司均辩称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陈峰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乙公司、丙公司无需承担办证义务。
法院说理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全面履约
合同经网签备案,陈峰已付清全款、实际收房、缴纳税费,完全履行买方义务。甲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法定及约定义务协助办证。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不得阻碍过户
乙公司早在2019年前即出具《同意销售声明》,明确允许全部房屋对外出售。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财产可转让,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后,购房人取得完整物权期待权,开发商应配合完成产权登记。
债权转让不影响购房人权利
尽管乙公司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丙公司,但一号房屋未被纳入后续抵押清单,且购房行为早于债权转让。丙公司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权阻挠过户。
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
办证义务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仅约束甲公司与陈峰。乙公司、丙公司作为外部债权人,不承担协助办证责任,法院驳回对其的诉求。
购房人属“居住型消费者”,享有优先保护
案涉房屋用于居住,陈峰已支付全部价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二条规定,其房屋交付及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律师提示
✅ “同意销售声明”是办证关键
购房前务必查验抵押权人是否向住建部门出具书面同意销售文件,这是未来排除抵押障碍的核心依据。
✅ 全款+收房+缴税=强确权基础
即使房屋曾设抵押,只要买方已付全款、实际占有、完税,且交易经政府备案,法院通常支持强制过户。
✅ 开发商配合≠自动办证,需主动催告或起诉
很多房企口头承诺“正在办”,实则拖延。若交房超910日仍未办证,立即启动诉讼程序,避免项目被整体执行。
✅ 债权转让不消灭购房人权利
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但若所购房屋未列入新抵押清单,且已获原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则新债权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 居住型购房者受法律特别保护
2023年新规明确:以居住为目的、已付全款的购房者,权利优先于工程款、抵押权、普通债权。务必在诉讼中强调“生存权”属性。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面对开发商拖延办证,
✅ 第一步:查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是否有“同意销售”备案;
✅ 第二步:收集付款、收房、缴税凭证;
✅ 第三步:若超合同约定期限,不要等!直接起诉要求过户。
房子住了不算你的,房产证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