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周明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以38,105.73元的价格购买一号房屋(系房改房),另支付公共维修基金1,858.12元及3,000元代办费。该交易已获北京市通州区住房保障部门正式批准,符合房改政策。
合同明确约定:周明付清全款后,甲公司应统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交付周明。
签约后,周明通过亲属账户全额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使用一号房屋至今。然而,近十年过去,甲公司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多次催促无果,周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立即配合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明名下。
法院说理
房改房买卖经政府批准,合同合法有效
案涉交易不仅有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还取得了通州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正式批复,程序合规,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
买方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
周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维修基金及代办费用,并长期实际占有房屋,完全履行了买方义务。
开发商负有法定及约定义务协助办证
合同明确约定由甲公司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其长期拖延行为构成违约。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成为拒绝履约借口
即使企业历经多次更名或内部变动,亦不能免除其对购房人的合同责任。产权登记是房改房交易的最终环节,必须完成。
律师提示
✅ 房改房≠无证房,政府批文是关键
房改房交易必须取得住建或房改办的正式批准文件,这是未来办证的核心依据。购房时务必查验并留存。
✅ 全款+长期占有≠自动获得产权
即使居住十年、付款凭证齐全,若未完成产权登记,房屋仍登记在单位名下,存在被查封、执行甚至收回的风险。
✅ 单位拒办证?直接起诉要求强制过户
只要合同有效、付款完成、政府批准文件齐全,法院通常会判令单位配合过户,无需等待其“主动办理”。
✅ 代办费不是“保险”,书面约定才可靠
本案中虽支付了3,000元代办费,但因无后续跟进机制,导致十年未办证。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办证时限及违约责任。
✅ 历史遗留房改房,越早确权越安全
随着企业改制、破产增多,原产权单位可能失联或注销。尽早提起确权诉讼,是保住住房权益的最后防线。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房改房是许多家庭的重要资产,但“住了就是你的”是误区!
✅ 务必确认是否取得《房改售房批复》;
✅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及入住证明;
✅ 若单位拖延超1年未办证,立即咨询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产权证,才是房子真正的“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