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13日,林川(抵押权人)、周鹏(买方)与甲公司(卖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将名下一号房屋以300万元出售给周鹏,全部房款优先用于偿还甲公司对林川的640万元债务;
周鹏须于签约当日支付10万元定金,并于2021年9月21日前支付尾款290万元至林川账户;
如逾期付款超10日,林川有权主张总房款10%的违约金(即3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三方办理了带抵押过户手续:
一号房屋从甲公司名下转移登记至周鹏名下;
林川作为原抵押权人,同意该过户操作,抵押权继续存续。
周鹏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始终未支付290万元尾款。经多次催告无果,林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鹏支付尾款及违约金。
周鹏与甲公司均未出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一、周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川支付房产尾款290万元;
二、周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川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说理
三方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林川、周鹏、甲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林川已履行全部义务,周鹏构成根本违约
林川配合完成带抵押过户,使周鹏顺利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
周鹏仅支付10万元定金,290万元尾款逾期超两年未付,远超合同约定的10日宽限期,构成严重违约。
违约金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超10日,按总房款10%支付违约金”。该条款属于预先约定的违约责任,符合《民法典》第585条,且金额未显失公平,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周鹏与甲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提示
✅ “先过户后付款”是高风险操作!
本案中,房屋在尾款未付情况下即完成过户,导致林川丧失物权保障。强烈建议:
采用“资金监管”或“银行托管”方式,确保房款到账后再过户;
若必须带押过户,应在合同中设置尾款支付与解押同步条款。
✅ 以房抵债需明确债务清偿顺序
本案房款用于偿还第三方债务,三方协议中必须写清:
“买受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房款,视为对出卖人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付款”。
✅ 违约金10%并非虚设,法院可全额支持
只要合同明确约定、违约事实清楚、金额不过分高于损失(如本案涉及近300万债权),法院通常会支持。切勿心存侥幸拖延付款。
✅ 带抵押过户≠免除付款义务
即使房屋设有抵押,买受人仍须按约支付房款。抵押权人同意过户,仅是对物权变动的认可,不豁免买受人的金钱给付责任。
✅ 对方失联?立即起诉+申请财产保全!
一旦发现买方拒付尾款且失联,应立即起诉并申请查封其名下房产,防止其转移资产。本案因及时诉讼,成功锁定已过户房产的付款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郑重提醒:
房屋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仍是黄金法则!
✅ 切勿轻信“先过户、后打款”的口头承诺;
✅ 大额尾款务必通过共管账户支付;
✅ 合同中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支付路径;
过户不是终点,收到全款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