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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磊诉至法院,核心诉求:1. 确认李慧(张磊继母)与王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 判令李慧、王丽、赵刚协助将三号房屋产权恢复至李慧名下。
1. 人物与房屋背景
张磊的父亲张建国与李慧系夫妻,育有两子(张磊、张伟)。张建国于 1997 年去世,无遗嘱。2009 年,李慧因老宅基地拆迁,从甲房地产公司购得三号房屋(安置房),2020 年 3 月取得三号房屋产权(单独所有);同年 5 月,李慧与赵刚签订《按份共有协议》,约定赵刚占 1% 份额(实为帮赵刚落户,赵刚无实际产权),房屋登记为李慧 99%、赵刚 1%。
2. 争议起因
2021 年 5 月,李慧经乙中介公司居间,与王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225 万元出售三号房屋,王丽当日付定金 10 万元,后分两笔付清全款(2021 年 5 月付 90 万元、7 月付 125 万元),7 月王丽取得三号房屋产权。
张磊主张:三号房屋是张建国与李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含张建国遗产份额,李慧未经其同意与王丽恶意串通低价卖房,侵犯其继承权,故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
3. 各方抗辩
李慧:三号房屋是其 2009 年单独购买的安置房,非夫妻共同财产;张磊起诉距张建国去世已 26 年,超最长诉讼时效,应驳回。
王丽:合同合法有效,已全款购房并过户,是善意第三人;此前另案(占有物返还纠纷)已认定买卖有效,张磊与李慧的争议与己无关。
赵刚(未到庭):认可 1% 份额仅为落户,无实际产权,知悉房屋买卖事宜。
张伟(张磊弟弟):张磊知晓房屋出售事宜(微信沟通过价格、腾房),王丽已全款支付,张磊应腾房。
4. 关键证据
张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 年 4-5 月,张伟多次告知张磊三号房屋挂牌、议价(225 万元成交)、收定金等事宜,张磊回复 “卖就卖吧”“租房我自己找,你给三个月房租就行”,未提出产权异议。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张磊主张 “李慧与王丽恶意串通”,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通谋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效力的核心认定
合同形式合法:案涉三份合同意思表示明确,李慧(99% 份额)、王丽签字确认,赵刚(1% 份额)虽未签字,但明确表示知悉买卖且无实际产权,不存在 “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 的情形。
交易无恶意:王丽通过正规中介购房,225 万元交易价符合当时市场行情,且已全款支付并过户,无证据证明其知晓 “所谓产权争议”,符合善意第三人要件。
张磊知情无异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磊对房屋出售、价格、腾房安排均知情,未在交易期间提出产权主张,进一步佐证 “恶意串通” 无事实依据。
产权属性与时效问题
三号房屋系 2009 年张建国去世后,李慧单独购买的安置房,无证据证明使用张建国遗产出资,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磊主张 “继承权纠纷”,但未证明其权利在 20 年内被侵犯,且房屋产权已明确归李慧,时效抗辩亦能成立。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