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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用共同工龄购房,男方去世,子女诉继承房屋份额,遗产继承律师:法院判男方份额子女均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李明(2021 年 4 月 25 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原配偶赵秀兰(本案被告之一,1994 年与李明离婚后未再婚)。

子女:李明与赵秀兰共育五名子女,分别为李丽、李敏(本案原告一)、李娟、李涛(本案被告之一)、李伟(本案原告二);李娟(2023 年 5 月 7 日去世,生前与金某离婚)与金某育有一子李晨(本案被告之一,代位继承李娟份额)。

涉案房屋与诉讼请求:

核心标的:北京市西城区 1 号房屋(以下简称 “1 号房屋”),1999 年 3 月由赵秀兰与甲单位签订《甲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购买,登记在赵秀兰名下(2022 年补办不动产权证);购房款 23737.97 元,购房时使用李明 40 年工龄、赵秀兰 23 年工龄。

原告李敏、李伟诉求:析产继承 1 号房屋中李明的个人份额,主张二人对李明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应多分;理由是 1 号房屋系李明与赵秀兰离婚后共同购买(李明出资且用了其工龄),属二人共有财产,李明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答辩:

赵秀兰、李晨:1 号房屋是赵秀兰个人财产(离婚后单独出资、登记在个人名下),2023 年赵秀兰经乙鉴定所确认精神正常,在丙律师事务所见证下立代书遗嘱,约定房屋由李晨继承;此前还曾公证遗嘱将房屋给李娟,均属赵秀兰真实意思,应按遗嘱处理。

李涛:房屋最初约定给李娟,不认可原告对李明的照顾主张,认为李娟、赵秀兰才是主要照顾者。

李丽:1 号房屋是赵秀兰个人财产,应按赵秀兰意愿处理,不同意分割。

关键事实与证据:

原告证据:①2023 年 1 月赵秀兰录制的视频(称 “购房时李明交 1 万元、自己交 1.5 万元”);②2017 年 1 月李明与赵秀兰签字的协议(载明 “1994 年离婚是假离婚,购房时李明出资 3 万元”),佐证房屋系共同出资。

被告证据:①李明与赵秀兰 1994 年的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 “财产已分清,在谁处归谁”);②甲单位购房合同、房款支付证明(赵秀兰单独签字);③乙鉴定所报告(赵秀兰精神正常)、丙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公证遗嘱;④2024 年赵秀兰陈述(称视频是被胁迫录制,购房款是自己卖煎饼所得,让李明代交时写了自己名字)。

法院查明:1 号房屋购房档案中《调查表回执》曾记载 “职工姓名:李明,配偶:赵秀兰”,且明确使用二人工龄;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谁单独出资”,赵秀兰对出资的陈述前后冲突。

二、裁判结果

被告赵秀兰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1 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明的 1/2 产权份额,由原告李敏、原告李伟、被告李晨、被告李涛、被告李丽均等继承;继承后各主体份额为:赵秀兰占 1/2,李敏、李伟、李晨、李涛、李丽各占 1/10。

三、法院说理

1 号房屋性质认定:

虽李明与赵秀兰 1994 年离婚,但结合以下事实,1 号房屋应认定为二人共有财产:①购房时明确使用李明(40 年)与赵秀兰(23 年)的工龄(工龄属具有人身属性的福利权益,是购房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②2017 年李明与赵秀兰签字的协议确认 “李明有购房出资”,赵秀兰虽否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其对出资的陈述多次冲突,可信度较低;③购房档案《调查表回执》曾将李明列为 “职工”、赵秀兰列为 “配偶”,侧面反映二人共同参与购房。

因双方未约定共有份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视为等额共有,即李明、赵秀兰各占 1/2 产权份额。赵秀兰主张 “房屋系个人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 “工龄共用 + 共同出资” 的事实,故该主张不予采信。

继承方式与继承人范围:

李明生前未立遗嘱,其 1/2 产权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李明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五子女(李丽、李敏、李娟、李涛、李伟);因李娟在遗产分割前去世(2023 年 5 月),且未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李晨代位继承,故最终继承人范围为李敏、李伟、李晨、李涛、李丽。

继承份额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本案中,李敏、李伟主张 “多尽照顾义务”,赵秀兰、李晨主张 “李娟多尽义务”,但双方均未提交充足证据(如护理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等)证明各自主张,故无法认定 “某一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李明的 1/2 份额由五继承人均等分割,即每人继承 1/10(1/2÷5)。

赵秀兰遗嘱的效力:

赵秀兰虽立有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但遗嘱处分的是 1 号房屋全部产权,而房屋中 1/2 份额属李明遗产,赵秀兰仅有权处分自己的 1/2 份额,对李明份额的处分无效,故遗嘱仅对 “赵秀兰个人 1/2 份额” 有效,但本案原告主张的是 “李明份额的继承”,与赵秀兰个人份额无关,故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结合房屋共有性质、法定继承规则及证据情况,作出上述份额分割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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