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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外甥女称舅舅赠回迁房求居住使用,证据不充分,法院驳回诉求!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被继承人张磊系原告李娜的亲舅舅,张磊生前未结婚,无子女。张磊的父亲系张建国(已故),张建国与第一任妻子陈芳(已故)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子张磊、一女张婷。后张建国与陈芳离婚,张磊随张建国共同生活。1969 年 3 月 15 日,张建国与刘芳(已故)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即长女张莉、次女张敏。

张建国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去世,陈芳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去世,刘芳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去世,张磊于 2022 年 6 月 12 日在家中猝死。

(二)房屋背景与争议事实

房屋购买与交付:2009 年 11 月 22 日,张磊(买受人,乙方)与甲公司(出卖人,甲方)签订《向阳村多层住房认购协议》及附件,约定乙方以每平方米 1126 元的价格购买一号房屋,总房款 57477 元;甲方应在 2009 年 11 月 30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张磊交付了一号房屋,张磊生前使用该房屋。

原告主张的赠与事实:李娜称,张磊曾于 2020 年明确表示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无条件赠与自己,但因该房屋系回迁房,至今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故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2 年张磊去世后,一号房屋被张敏、张莉占有,故其主张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证据与抗辩:

李娜提交张婷与张磊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张磊生前有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另申请张磊生前的朋友王猛、杨浩、张宇出庭作证,三位证人陈述 “张磊生前明确说过要把一号房屋给外甥女李娜”,但张敏、张莉对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均不认可,主张 “聊天记录内容有篡改,与原音频不符,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赠与事实”。

张敏、张莉辩称:本案不存在遗赠或赠与关系,刘芳作为张磊的继母,是张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刘芳在张磊之后去世,刘芳的遗产(含从张磊处继承的份额)应由自己二人继承,且诉讼中张莉明确表示 “将自己在本案中可继承的份额让与张敏”。

房屋现状:一号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目前由张敏、张莉实际控制。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娜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房屋由自己居住使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张敏、张莉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张敏、张莉:不同意李娜的诉讼请求。

主张不存在遗赠或赠与合同关系,李娜提交的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文字说明有篡改,与原音频内容不符,不能证明张磊有赠与房屋的意思;

刘芳作为张磊的继母,是张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刘芳去世后,自己二人是刘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关财产;

本案不应支持李娜的居住使用权主张。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与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与遗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核心争议认定

是否存在有效赠与或遗赠:

李娜主张张磊生前将一号房屋赠与自己,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需有赠与人明确的 “无偿给予” 意思表示,遗赠则需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如书面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

李娜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音频核对,且张敏、张莉对内容真实性提出异议;三位证人的证言仅为口头陈述,无书面证据(如张磊的书面承诺、录音录像)佐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难以认定张磊生前作出了符合法定形式的赠与意思表示,亦无法证明存在有效的遗赠关系。

李娜作为主张 “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 的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权利基础,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是否处理遗产继承权:

张敏、张莉在诉讼中要求追加案由,处理一号房屋的继承权,但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且 “居住使用权纠纷” 与 “遗产继承纠纷” 的诉讼主体、审理焦点不同,变更案由后再次开庭不仅无法减少诉累,还可能影响裁判公正性,故一号房屋的继承分割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张敏、张莉可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综上,原告李娜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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