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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子女约定平分搬迁利益,儿子称代签且尽孝多求调整,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被继承人张建国与刘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女张莉、次女张梅(原告)、三子张伟(被告)。刘芳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去世,张建国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去世。

张莉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去世,其配偶为李强(原告),二人婚生子为李阳(原告)。张伟的配偶为王娟(第三人,兼张伟之子张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张伟与王娟之子。

(二)房屋与搬迁背景事实

老房权属:1987 年,张建国从案外人处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5 号院的平房 2 间,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为张建国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搬迁与协议签订:2022 年,5 号院被纳入搬迁范围。因张建国、刘芳已去世,经张莉、张梅、张伟协商,由张伟作为被搬迁人代表,与甲公司签署搬迁相关协议。

协商期间,三人签订《家庭遗产协议》,约定:“张建国、刘芳遗留的 5 号院平房 2 间,由张莉、张梅、张伟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张莉、张梅在协议上签字,王娟代张伟签署 “王娟代张伟签” 字样。

搬迁利益构成:

依据《安置协议》,5 号院院落面积 79.04 平方米,确权面积 75.04 平方米,搬迁补偿款共计 1559265 元(含区位补偿款 1082865 元、房屋重置成新补偿 110834 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97552 元、搬家补助、工程配合奖等各类补助奖励 268014 元);

预付周转费 50000 元,扣除部分费用后实际发放 27564 元;

依据补充协议,获得装修补贴 114850 元(按选房建筑面积 114.85 平方米计算);

安置指标 102.54 平方米,2023 年 5 月,张伟与甲公司签订《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二号房屋,总房款 984488 元,房屋权利义务由张伟代持。

(三)被告与第三人抗辩主张

张伟辩称:不认可《家庭遗产协议》效力,主张协议由王娟代签,签字时自己未在场,仅口头告知王娟 “先签字后续再谈”,并非真实同意按三分之一份额分割;认可应分割搬迁补偿款,但主张自己对张建国、刘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如二老 2012 年后住自己配偶王娟的房屋,日常照料、医疗费、丧葬费多由自己承担),要求多分遗产。

王娟(兼张磊代理人)述称:与张伟意见一致,主张自己为张建国、刘芳垫付晚年生活花销,对二老尽到主要照料义务,应在遗产分割时倾斜分配;另提出张建国、刘芳生前有存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阳、李强、张梅诉求

判决张伟与甲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就二号房屋签订的《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张梅继承三分之一,李阳与李强共同继承三分之一,张伟继承三分之一;

依法分割搬迁补偿款 694755 元;

本案诉讼费由张伟承担。

(二)被告张伟答辩意见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认可《家庭遗产协议》效力;

同意分割搬迁补偿款,但主张自己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不同意按三分之一比例平均分割;

二号房屋的权利义务不应按协议比例分割,应考虑赡养贡献调整份额。

(三)第三人王娟(兼张磊代理人)述称

与张伟意见一致,主张自己和张伟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分割应向张伟倾斜,要求多分搬迁利益。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伟与甲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二号房屋签订的《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合同编号:)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张梅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原告李阳与原告李强共同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被告张伟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5 号院搬迁补偿款 694755 元,由原告张梅分得 231585 元,原告李阳与原告李强共同分得 231585 元,被告张伟分得 231585 元(因该款项已由张伟领取,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张梅、李阳与李强支付对应款项);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伟承担。

四、法院说理

遗产范围与继承方式认定:

5 号院平房 2 间系张建国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莉、张梅、张伟;

张莉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其继承人李强、李阳共同继承;

5 号院搬迁后,回迁安置房(二号房屋)及各类搬迁补偿款均系老房权益转化而来,属于张建国与刘芳的遗产,应纳入分割范围。

《家庭遗产协议》效力认定:

张伟主张协议由王娟代签且非自己真实意思,但认可王娟代签时已电话告知其情况,张伟明确表示 “先签字再说”,应视为对代签行为的追认;

协议内容系继承人对遗产份额的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协议约定的 “各占三分之一” 比例分割遗产。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割的关联:

张伟、王娟主张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提交的医疗费、护理费票据仅能证明部分支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赡养贡献显著高于其他继承人;

《家庭遗产协议》签订时,张伟未提出 “因赡养贡献要求多分” 的主张,应视为其认可按平均比例分割,现以赡养为由要求调整份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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