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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无证据抗辩能否推翻继承主张” 是常见争议点。本案中,王强作为被继承人王建国、刘兰的儿子,持父母 2013 年订立的两份公证遗嘱,要求独自继承 “一号房屋”,二姐王芳以 “没见过遗嘱、父母购房时向自己借钱、王强未尽赡养义务” 为由反对,但始终未提交有效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支持王强的诉求,明确了 “公证遗嘱优先” 及 “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的裁判规则。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王建国(2015 年 12 月去世)与刘兰(2021 年 12 月去世)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女:大姐王丽、二姐王芳、儿子王强(原告)。王建国、刘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房屋背景:原公租房购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于 2006 年登记在王建国名下,系二人婚后将公租房(1992 年性质)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共有人。
争议核心:公证遗嘱效力与被告抗辩
王强起诉请求:判令 “一号房屋” 归其个人所有(依据父母公证遗嘱)。
王强证据:2013 年 6 月,王建国、刘兰分别在某公证处立《遗嘱》,均载明 “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本人去世后,名下份额遗留给儿子王强个人所有”,公证处均出具公证书;2022 年 5 月,王强已组织王丽、王芳分割父母存款及抚恤金(扣除必要费用后,三人各分得 70671 元,王芳、王丽均已收款)。
王芳抗辩:①从未见过遗嘱,2022 年母亲去世后才知晓;②父母 1992 年购公租房时向自己借了 2-3 万元(无收据);③王强未尽赡养义务(如不同意给母亲请保姆、送养老院后未按承诺接回,无证据);④主张还有未分割遗产(无证据)。
王丽态度:经法院联系,明确知晓公证遗嘱,认可遗产已分割完毕,未到庭应诉。
三、法院说理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优先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本案中:
王建国、刘兰 2013 年订立的《遗嘱》均经公证处公证,明确了房屋份额归属,形式符合法定要求,无证据证明订立时存在胁迫、意识不清等情形,故遗嘱真实有效;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王强依据两份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房屋,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
被告抗辩因无证据,均不被采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王芳的抗辩均无有效证据支撑:
主张 “父母购房借款”“王强未尽赡养义务”“还有未分割遗产”,但未提交借条、医疗记录、费用凭证等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王芳已实际收取存款及抚恤金分割款,且王丽认可遗产分割完毕,进一步印证无未处理遗产。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建国名下的 “一号房屋”,由原告王强继承,归王强个人所有。
五、律师建议
公证遗嘱:房产继承的 “优先保障”
订立公证遗嘱时,需明确财产范围(如房屋地址、登记人、共有情况),由遗嘱人本人到公证处办理,留存公证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避免后续争议;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双方分别订立遗嘱,明确各自份额归属。
抗辩需 “留证”:无证据 = 不被支持
若对继承主张有异议(如借款、未尽赡养),需提前留存关键证据:①借款需写借条并注明用途;②赡养争议需保留护理记录、缴费凭证、聊天记录等,避免 “口头主张” 无法举证。
遗产分割:书面确认防后续纠纷
分割存款、抚恤金等动产时,建议签订书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分割金额、支付方式及 “无其他未分割遗产” 的约定,由所有继承人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再提异议。
继承人不到庭:不影响裁判效力
若部分继承人(如本案王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和到庭当事人陈述依法裁判,不影响案件实体结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