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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分析:北京军产房继承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 “未办证” 争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中,“公证遗嘱效力”“未办产权证的军产房能否继承” 是实务中的难点争议。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建国(2007 年去世)的妻子张慧,凭借李建国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主张继承二人婚后购买的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址,军产房性质经济适用房),虽长子李明以 “房屋未办证、非合法遗产” 抗辩,但法院最终支持张慧的请求,为类似军产房继承及公证遗嘱适用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张慧与被继承人李建国(2007 5 月去世)系夫妻,1957 年结婚,婚后育有三子:长子李明、次子李涛(2023 5 月去世)、三子李娜。

李涛生前两次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李小宇(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李娜担任代理人),与第二任妻子育有一子李阳(2023 7 月出具《声明》,放弃继承);

李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房屋背景:军产房性质的经济适用房

2003 9 月,李建国(乙方)与甲单位(某部供应管理处,甲方)签订《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购买 “一号房屋”(,实交房款 48946 元(扣除住房补贴后),协议约定 “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负责办理产权登记”。

房屋现由李明居住使用,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甲单位 2024 年出具《证明》载明:“该房屋已由李建国购买并入住,可继承,暂限上市交易,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争议核心:公证遗嘱效力与军产房继承资格

张慧起诉请求:判令 “一号房屋” 由其继承(依据公证遗嘱)。

张慧证据:2006 12 月,李建国在长安公证处订立《遗嘱》,明确 “去世后全部财产(含房屋)归(张慧)继承”,公证处留存谈话笔录(李建国确认 “房屋为军队退休干部房,已购买未办证,自愿留予妻子”),2024 1 月公证处复查后,驳回李明 “撤销公证” 的申请。

李明抗辩:“一号房屋是军产房,未办产权证,不属于合法遗产,张慧无继承权”;

李娜、李小宇(代理人李娜):同意张慧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形式与内容均无瑕疵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关办理,具有优先效力。本案中:

李建国 2006 年订立的《遗嘱》经公证处公证,谈话笔录明确记载其 “意识清醒、自愿处分财产,无胁迫情形”,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

李明申请复查后,公证处作出《公证复查决定书》,驳回其 “撤销或更正” 请求,进一步确认遗嘱效力,故该遗嘱合法有效。

未办证军产房属于合法遗产,可继承权利义务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标准并非 “是否已办产权证”,而是 “是否享有合法的权利义务”:

李建国与甲单位签订的《售房协议》合法有效,已付清全部房款,甲单位《证明》确认 “房屋归李建国所有、可继承”,说明李建国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及未来取得产权的期待权,该权利义务属于合法遗产;

李明主张 “未办证即非遗产” 无法律依据,军产房虽有特殊性,但已通过合法协议确定权利归属的,继承人可继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含未来办理产权证的权利)。

四、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建国与甲单位就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中,李建国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张慧继承。

五、律师建议

公证遗嘱:优先选择,留存关键细节

公证遗嘱因有专业机构介入,效力优先级高于自书、代书遗嘱,订立时需注意:

明确财产范围:即使财产未办产权证(如军产房、期房),需在遗嘱中注明 “财产来源(如售房协议编号)、当前状态(未办证)”,并附相关协议复印件;

配合公证程序:如实向公证员说明财产特殊性(如军产房政策),留存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避免后续抗辩 “意思表示不真实”。

军产房继承:重点留存 3 类证据

军产房因产权办理周期长,继承时需证明 “权利合法性”:

购房凭证:售房协议、房款支付记录(需体现个人出资,非单位福利借住);

单位证明:由房屋管理单位(如部队后勤、军产管理处)出具《权利确认证明》,明确 “房屋可继承、产权办理进度”;

亲属关系证明:若有继承人去世(如本案李涛),需提供死亡证明、子女关系证明,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前办理监护人指定手续。

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书面确认,避免后续纠纷

如本案李阳放弃继承,需出具书面《声明》(明确放弃的财产范围、签字日期),最好经公证处公证;若继承人下落不明或不愿配合,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确认 “放弃继承” 的效力,避免遗产分割时出现漏算继承人的问题。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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