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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录像没拍代书人书写,仅拍宣读算完整吗?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安置房遗赠纠纷中,“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房屋坐落表述差异是否影响效力”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张萌(被继承人孙女)凭借祖父母张建国、刘兰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及全程录像,成功获 “一号房屋” 全部所有权,被告张涛、张勇、张强(张萌叔叔、姑姑)以 “遗嘱房屋坐落写错”“签名非本人” 的抗辩被驳回,维护了张萌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孙女争安置房,核心争议 “代书遗嘱效力” 与 “房屋坐落表述”

1. 家庭关系与拆迁背景

亲属关系:张建国(已故,2020 年 8 月去世)与刘兰(已故,2023 年 3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四子女:长子张涛、次子张勇、三子张强、四子张伟(张萌父亲,被告四);张萌系张伟与妻子的独女,双方对亲属关系均无异议。

拆迁安置情况:2013 年 12 月,张建国与甲公司签订《安置协议》,载明其为前北营村宅基地被拆迁人,可安置人口 6 人(含张建国、刘兰、张伟、张萌等),共获 4 套安置房。后经家庭协商,4 套房屋分别登记:“一号房屋”(通州区)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其余 3 套分别登记给张强、张伟等,各方对房屋权属无争议。

2. 关键证据与双方主张

原告张萌主张:2020 年 4 月 1 日,张建国、刘兰立代书遗嘱,指定 “一号房屋及其他财产由张萌继承”,有代书人赵律师、见证人李军(村委会成员)、王亮(村委会成员)在场,全程三段录像佐证;刘兰去世后,张萌于 2023 年 4 月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提交遗嘱、录像、短信记录为证,要求确认 “一号房屋” 归自己所有。

被告张涛、张勇、张强抗辩:①遗嘱中房屋写 “幸福家园”,实际是 “幸福佳园”,坐落表述错误,指向不明;②张建国、刘兰会写字却未签名,仅捺印,遗嘱形式无效;③录像未体现 “口述 - 书写” 过程,是代书人事先拟好内容,可能存在胁迫,且未宣读 “东区” 二字,怀疑遗嘱被篡改。

关键事实:各方均认可张建国 2020 年 3 月摔伤出院后 “精神状态正常”;张萌提交的录像显示,刘兰明确说 “房子和财产都给张萌”,张建国点头同意,代书人宣读遗嘱后二人捺印,见证人全程在场;张涛等未提交 “胁迫”“篡改” 的任何证据。

二、法院说理: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坐落差异可补正,遗赠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结合《民法典》“代书遗嘱规则”“遗赠生效条件” 展开,核心认定如下:

1. 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意思可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需两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注日期”:

案涉遗嘱有代书人赵律师、见证人李军(村委会成员,无利害关系)、王亮在场,三人均签名捺印;张建国、刘兰虽未签名,但录像明确显示二人 “因不会写字自愿捺印”,且各被告认可 “二老高龄、张建国刚出院”,捺印替代签名具有合理性;

三段录像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一段体现 “二老主动表示财产给张萌”,第二段体现 “代书人宣读遗嘱内容(含房屋坐落)”,第三段体现 “二老捺印、见证人签字”,无任何胁迫、诱导情形,可确认遗嘱是二人真实意思。

2. 房屋坐落表述差异不影响权属指向

遗嘱写 幸福家园东区 2 号楼 1 单元 X 室”,实际为 “幸福佳园东区 2 号楼 1 单元 X 室”,系 “园”“家园” 的表述差异,结合以下事实可补正:①张建国、刘兰无其他房产,唯一登记在其名下的安置房就是 “一号房屋”;②录像中代书人询问 “是不是幸福佳园 2 号楼 1 单元 X 室”,刘兰明确回答 “对”;③各方对 “一号房屋归张建国、刘兰所有” 无争议,故表述差异不影响房屋指向。

3. 张萌及时接受遗赠,符合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表示接受”:

刘兰 2023 年 3 月去世,张萌 4 月得知遗嘱内容,当月通过父亲张伟向张涛等发送短信 “要求继承房屋”,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未超 60 日时限,遗赠依法生效。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幸福佳园东区 2 号楼 1 单元 X 号房屋(即 “一号房屋”),归原告张萌继承所有。

四、律师建议:遗赠安置房,这 4 点要做好

1. 代书遗嘱务必 “双见证 + 全程录像”

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村委会成员、律师),避免亲属见证;全程录像需完整记录 “遗嘱人表达意愿→代书人书写→宣读遗嘱→签名 / 捺印” 过程,重点拍摄遗嘱内容、在场人员面部及动作。

若遗嘱人不会写字,需在录像中清晰说明 “不会写字的原因”,避免后续争议 “为何不签名”。

2. 房屋信息务必 “准确 + 对应”

遗嘱中需写明房屋完整信息:产权人、坐落(精确到区、街道、小区、楼号、单元、房号)、产权证号(若已办证);若为拆迁安置房,可附《安置协议》《房屋登记确认书》作为遗嘱附件,避免 “表述差异” 导致指向不明。

3. 接受遗赠 “及时 + 留证”

受遗赠人得知遗赠后,需在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如短信、邮件、律师函)明确表示 “接受”,并留存送达证据(如短信已读记录、邮件签收记录);若通过亲属转达,需让亲属出具书面说明,避免 “无证据证明接受”。

4. 基层组织见证 “优先选”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不仅无利害关系,还能更好地核实遗嘱人身份、家庭情况,其见证的遗嘱更易被法院采信,建议优先选择。

本案判决明确:代书遗嘱的核心是 “真实意思”,形式瑕疵(如捺印替代签名)可通过录像补正;房屋坐落表述差异,可结合 “无其他房产”“录像佐证” 等事实补正。这也提醒公众:处理遗赠纠纷时,“完整证据链” 比 “单一形式” 更重要,提前留存录像、书面记录,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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