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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改房继承纠纷中,“房屋权属认定”“代书遗嘱效力”“特殊继承人权益保护” 是三大核心难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明(被继承人之子)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 “一号房屋”,因被告提交的两份代书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且法院依法照顾智力残疾的继承人李阳(被告),最终李明获房屋 30% 份额,诉求得到支持。
一、案情介绍:房改房引发继承争议,原被告各执遗嘱与法定继承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李建国(已故,1992 年 8 月去世)与刘兰(已故,2021 年 11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 / 女:长子李强(已故,2018 年 6 月去世)、次子李明(原告)、次女李华(被告一)。李强与前妻王芳(被告二)育有李娜(被告三)、李阳(被告四,二级智力残疾);与赵静(被告五)育有李磊(被告六)。李阳由王芳监护,无固定收入,靠王芳退休金生活。
核心财产:“一号房屋”(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72.23㎡),1993 年 12 月以 “房改房” 形式购买,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但购买时李建国已去世。购房时使用李建国工龄优惠,实付房款 10951.71 元,由刘兰实际居住至去世,李娜至今仍在此居住。
评估情况:经李明申请,“一号房屋” 评估总价 316.61 万元,李明支付评估费 10415 元。
2. 双方主张与关键证据
原告李明诉求:“一号房屋” 是李建国与刘兰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无有效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己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取得对应份额折价款,或按份额分割后变卖房屋分款。
被告抗辩(李磊、赵静):①“一号房屋” 是刘兰个人财产,刘兰 2018 年立代书遗嘱,指定房屋归李磊,李娜有居住权;②李强 2018 年立代书遗嘱,指定 “一号房屋” 归李磊,应按遗嘱继承;不同意拍卖或折价,主张房屋归李磊。
其他被告意见:王芳、李娜、李阳不认可遗嘱,同意法定继承,李阳因智力残疾要求多分;李华同意按刘兰遗嘱处理,若遗嘱无效则法定继承,不放弃份额。
二、法院说理:两份代书遗嘱均无效,房改房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结合《民法典》《继承法》及房改房政策,核心认定如下:
1. “一号房屋” 权属:刘兰是实际所有权人,李建国工龄优惠属遗产
房改房虽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但 1993 年购买时李建国已去世,无法成为实际购房人;刘兰作为李建国配偶,自房改前便在此居住,是实际购房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购房时使用的李建国工龄优惠,是专属于李建国的政策性财产利益,应作为其遗产处理,需按法定继承分割该部分对应价值。
2. 两份代书遗嘱均无效,无遗嘱继承依据
刘兰代书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签名。本案中,刘兰遗嘱由代书人代签名字,仅摁印,且代书人、见证人证言显示 “刘兰是否明确指定李磊继承” 存疑,无法确认是其真实意思,故遗嘱无效。
李强代书遗嘱无效:①李强处分 “一号房屋” 时,刘兰仍在世,房屋属刘兰财产,李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②李阳是二级智力残疾,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故遗嘱无效。
3. 法定继承份额:照顾特殊继承人,按比例分配
李建国遗产(工龄优惠对应价值):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刘兰、李强、李明、李华,均等继承;其中李强继承的份额属其与王芳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王芳一半,剩余部分作为李强遗产。
刘兰遗产(房屋扣除李建国工龄价值后的部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李明、李华,及李强的代位继承人李娜、李阳、李磊;因李阳 “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分配时予以多分。
各方均同意 “不折价、按份额分割房屋所有权”,法院尊重该意愿,综合计算后确定各继承人份额。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按以下方式继承 / 所有:
原告李明继承 30% 份额;
被告李华继承 30% 份额;
被告李娜继承 10% 份额;
被告李磊继承 10% 份额;
被告李阳继承 18.65% 份额(照顾其特殊情况多分);
被告王芳所有 1.35% 份额(来自李强继承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律师建议:房改房继承需注意 3 大要点
1. 房改房权属认定:紧盯 “实际购房人”,工龄优惠算遗产
房改房登记≠实际权属,若购买时登记人已去世,实际居住、出资的配偶通常为所有权人;
购房时使用已故配偶工龄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已故配偶遗产,需单独分割,不可直接归实际购房人。
2. 代书遗嘱必须满足 “3 个法定要件”,缺一无效
必须有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避免亲属、朋友等关联人员);
遗嘱人需亲笔签名(捺印、代签均不认可,即使年迈也需留存 “无法签名的医疗证明 + 录像”);
内容需明确 “处分个人财产”,不可涉及他人财产(如本案李强处分刘兰房屋,直接无效)。
3. 特殊继承人必须留份额,遗嘱不可 “一刀切”
若继承人存在 “二级以上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等情况,遗嘱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法定继承中,对特殊继承人的 “多分比例”,需结合其生活需求、遗产总额综合举证(如提交残疾证、无收入证明等)。
本案提醒:房改房继承涉及政策特殊性,遗嘱效力审查严格,遇纠纷需优先厘清房屋权属、留存法定继承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赡养记录),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