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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出庭证 “长期照顾父母”,能作为多分遗产的依据吗?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中,“自书遗嘱签字真实性”“赡养义务对份额的影响” 是常见争议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磊(被继承人儿子)凭借父亲王建明生前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结合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最终获 “一号房屋” 5/8 份额,被告王芳(姐姐)、王强(弟弟)以 “1998 年协议书” 主张产权的诉求被部分驳回,维护了王磊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兄妹争房,核心争议 “遗嘱效力” 与 “协议书能否对抗遗嘱”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王建明(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与刘兰(已故,2023 年 1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女:长子王磊(原告)、长女王芳(被告一)、次子王强(被告二);二老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收养子女,无遗赠扶养协议。

核心财产:“一号房屋”(北京市),登记在刘兰名下,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现由王磊居住。

2. 关键争议与证据

原告王磊主张:2017 年 4 月 18 日,父母立自书遗嘱(王建明亲笔书写),明确 “一号房屋归王磊继承,废除 1998 年 5 月 26 日的协议书”,提交遗嘱、房产证、证人张涛(邻居)、赵刚(社区工作人员)的出庭证言为证,证明 “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日常照顾饮食、就医,王芳、王强极少探望”。

被告王芳、王强抗辩:①遗嘱中刘兰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刘兰 1998 年患白内障后未再签字),仅能处分王建明的份额,刘兰的份额应按 1998 年《协议书》分割;②《协议书》载明 “房屋由王磊、王强各占一半产权,父母有居住权”,有王建明、王磊、王强签字(刘兰的签字由王建明代签),王芳认可该协议,主张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③二人称 “经常看望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但未提交证据。

关键事实:1998 年《协议书》签订时,“一号房屋” 尚未取得产权证;庭审中各方均确认不申请房屋价格评估,同意按份额分割。

二、法院说理:遗嘱部分有效,尽孝儿子多分,协议书不能对抗遗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结合《民法典》“遗嘱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赡养义务影响份额” 的规则,核心认定如下:

1. 自书遗嘱部分有效,王建明的份额归王磊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王磊提交的遗嘱由王建明亲笔书写、签名并标注日期,王芳、王强认可 “系王建明笔迹”,故王建明对 “一号房屋” 享有的 50% 份额(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按遗嘱由王磊继承,合法有效。

关于刘兰的签字,因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其本人所签,无法确认遗嘱是刘兰的真实意思,故刘兰享有的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2. 1998 年《协议书》不能对抗遗嘱,且部分无效

协议书签订时 “一号房屋” 未取得产权证,物权尚未设立,且刘兰的签字由王建明代签,无证据证明刘兰同意该协议,故协议对刘兰的份额无约束力;

即使协议对王建明的份额曾有约定,王建明后续通过自书遗嘱变更了财产处分意愿,遗嘱效力优先于此前的协议,王芳、王强以 “协议不可变更” 主张分割的诉求不成立。

3. 王磊尽主要赡养义务,刘兰的份额应多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证人张涛、赵刚出庭证实 “王磊与父母共同居住至二老去世,日常买菜、陪诊、护理均由王磊负责”,王芳、王强未提交任何赡养支出凭证或护理记录,故刘兰的 50% 份额(即房屋的 1/2),王磊应多分,王芳、王强均等分割。

最终酌定:刘兰的 50% 份额中,王磊分得 3/4(占房屋总份额的 3/8),王芳、王强各分得 1/8(各占房屋总份额的 3/16)。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刘兰名下的北京市 “一号房屋”,由原告王磊继承享有 5/8 份额(王建明的 50%+ 刘兰份额的 3/4),被告王强继承享有 3/16 份额,被告王芳继承享有 3/16 份额;

 

四、律师建议:继承纠纷中,这 3 点要提前做好

1. 自书遗嘱务必 “本人签字 + 完整日期”,避免配偶代签

夫妻共同立遗嘱时,需各自亲笔签名(即使一方身体不便,也应留存 “无法签字的医疗证明 + 录音录像” 佐证自愿摁印),避免因 “代签” 导致部分无效;

遗嘱中需明确 “财产范围”(如房屋地址、产权证号),变更此前协议的,需注明 “废除 XX 协议”,避免歧义。

2. 尽赡养义务要 “留痕”,关键证据别遗漏

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留存水电费缴费记录、就医陪诊单、购药发票;

邀请邻居、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必要时录制日常照顾的视频,避免 “口头尽孝” 无证据。

3. 未办产权证的 “协议书” 效力有限,物权以登记为准

购买房屋后未办产权证时,签订的分房协议仅约束签字人,且可通过后续遗嘱变更;

若想确保协议效力,需所有权利人(含配偶)亲笔签字,并在取得产权证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避免 “协议归协议,登记归登记” 的纠纷。

本案判决明确:遗嘱效力优先于此前协议,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这也提醒公众:处理家庭财产时,既要注重 “书面约定的合规性”,也要践行赡养义务,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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