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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依家庭协议,原告获两套安置房 北京房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七兄妹因父母遗产分割对簿公堂,原告依据父亲生前订立的遗嘱及家庭补充协议,主张两套拆迁安置房的继承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认定家庭内部达成的继承协议合法有效,为多子女家庭遗产分割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与房屋背景:拆迁获五套房,父亲立遗嘱定分配

张建国(已故)与李秀兰(2002 年去世)育有七子女:长女张燕、次女张丽(原告一,胜诉方)、三女张红、四女张敏(原告二,胜诉方)、长子张强、次子张伟、小儿子张宇(精神残疾,由张强担任监护人)。

2012 年 5 月,张建国名下老宅遇拆迁,与甲公司签订《拆迁置换补偿协议》,置换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购房款由拆迁款抵扣。同期,张丽名下房屋也拆迁置换三套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五号房屋”(均登记在张丽名下)。

2013 年 10 月,张建国订立遗嘱,明确:1. “一号房屋” 归张丽继承(需交 40 万元购房款),“二号房屋” 归张敏继承(需交 40 万元购房款),“三号房屋” 归张宇继承;2. 四女儿所交购房款由张丽保管,作为张宇的医疗及生活基金;3. 子女需共同照顾张宇,否则收回房屋。

2. 2014-2020 年:签订补充协议,父亲去世引发纠纷

2014 年 10 月,张建国与六名子女共同签订《遗嘱补充说明》,全体签字确认 2013 年遗嘱内容,进一步约定:1. 购房款由张丽管理,张强、张伟监督;2. 张建国存款及 “三号房屋” 百年后归张宇继承;3. 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共同照顾张宇。

2020 年 2 月,张建国去世。张丽、张敏依据遗嘱及补充协议主张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的继承权,并要求将保管的 206 万元存款(含购房款、拆迁余款、赡养费)转交张强(张宇监护人)保管。张燕、张伟等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双方协商无果后,张丽、张敏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已交付使用(未办证),“三号房屋”“四号房屋”“五号房屋” 已登记在张丽名下;张丽保管的 206 万元有银行存单佐证;张建国的丧葬费 5000 元、抚恤金 13.72712 万元由张强领取,已部分用于张宇的医疗及生活支出。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2013 年遗嘱及 2014 年《补充说明》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206 万元存款及丧葬费、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2. 胜诉关键:家庭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遗嘱核心内容获认可

(1)2014 年《补充说明》系家庭共同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事实推导:① 2014 年《补充说明》由张建国及六名子女共同签字确认,是全体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涉及遗产分配、赡养义务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② 该《补充说明》实质上是家庭内部就遗产分割达成的书面协议,比单一遗嘱更能体现全体当事人的合意,效力应优先认定。

(2)“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归张丽、张敏继承,符合协议约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事实推导:① 协议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 归张丽、“二号房屋” 归张敏,二人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履行了协议义务;② 虽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实际交付使用,不影响继承权利的确认;③ 张伟主张 “遗嘱无效”,但未提供证据推翻《补充说明》的共同合意,法院不予采信。

(3)206 万元存款归张宇继承,丧葬费、抚恤金扣除支出后均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事实推导:① 协议约定购房款、存款作为张宇的医疗及生活基金,张宇系精神残疾,属于 “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 的继承人,206 万元存款归其继承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② 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为减少诉累,法院判决扣除实际支出(1.027 万元)后,由六名子女及张宇均分,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4)2018 年代书遗嘱无效,但不影响核心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事实推导:2018 年的代书遗嘱因见证人陈述矛盾、部分见证人未实际见证,被认定无效,但该遗嘱内容与 2014 年《补充说明》一致,核心继承条款已通过家庭协议确认,故不影响张丽、张敏的继承权。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地 “一号房屋” 由原告张丽继承,“二号房屋” 由原告张敏继承;

原告张丽保管的 206 万元存款及利息由张宇继承,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款项交由张宇的监护人张强;

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张丽、张敏、张燕、张红、张伟、张宇支付 1.885731 万元(丧葬费、抚恤金扣除支出后均分);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燕、张强、张伟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避坑:3 个核心操作要点

签订书面家庭继承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多子女家庭可在父母在世时,由全体家庭成员签订《遗产分配协议》,明确房屋、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赡养义务、款项保管方式等,避免父母去世后因 “口头约定” 引发纠纷;协议需全体签字,并留存见证人签字(非利害关系人)。

按协议履行义务,留存付款及保管证据

若协议约定需支付购房款、赡养费等,应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款项用途,保留收据;保管遗产款项时,需建立专门账户,记录收支明细,接受其他继承人监督,避免因 “款项去向不明” 引发质疑。

特殊继承人权益优先,兼顾公平

家庭中有未成年、残疾等特殊继承人时,协议应明确其继承份额或保障措施(如设立专项基金),符合《民法典》“照顾特殊困难继承人” 的原则,减少后续诉讼风险。

2. 遗嘱订立人注意:2 个 “不可忽视”

遗嘱形式合法是基础,避免瑕疵无效

订立代书遗嘱时,需确保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有条件的可选择公证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降低形式瑕疵风险。

家庭协议优先于单一遗嘱,减少继承矛盾

单一遗嘱可能因继承人不认可引发纠纷,建议在订立遗嘱后,与全体继承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遗嘱内容,将 “个人意愿” 转化为 “家庭共识”,从根源上避免诉讼。

3. 核心提醒:继承分割 “协议为王,合意优先”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家庭成员就遗产分割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优先于法定继承和单一遗嘱执行”。多子女家庭在处理遗产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既尊重父母意愿,又兼顾各继承人利益,尤其要保障特殊困难继承人的权益。

建议涉及复杂遗产分割时,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审核遗嘱,确保内容合法、条款明确;发生纠纷后,优先依据协议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再通过诉讼维权,以最低成本化解家庭矛盾。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建国的遗产由七子女共同继承,但因有家庭协议明确分配方案,法院按协议判决,体现了 “意思自治优先于法定继承” 的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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