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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胜诉确认债务人 610 万元欠款后,发现债务人竟将房屋以 “不合理低价” 转让给他人,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法院最终支持诉求!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债权人追债时撤销债务人逃债行为”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2-2023 年:胜诉确认债权,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王芳(原告一,胜诉方)、刘伟(原告二,胜诉方,二人系夫妻)与赵强(被告一,化名)、案外人张健(化名)存在两笔民间借贷纠纷:
2023 年 2 月 23 日,北京二中院判决:赵强、张健偿还王芳借款本金 460 万元及利息,王芳对赵强名下 “一号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 年 2 月 27 日,北京二中院再判决:赵强、张健偿还刘伟借款本金 150 万元及利息。
两案合计确认赵强欠款 610 万元及利息,但进入执行阶段后,王芳、刘伟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查询财产时发现,赵强已将 “一号房屋” 转让。
2. 2022 年 4 月:赵强 “低价” 转房,实际交易存疑
2022 年 4 月,王芳、刘伟起诉赵强期间,赵强与孙磊(被告二,化名)的房屋交易细节浮出水面:
备案合同:4 月 26 日,二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一号房屋” 成交价 40 万元,当日过户至孙磊名下;
主张实际交易:赵强、孙磊称 “为避税签低价合同,实际成交价 130 万元”,提交 4 月 12 日《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流水(孙磊分两笔向赵强转账 130 万元);
资金流向异常:法院调取流水显示,孙磊转账的 130 万元中,90 万元来自案外人孙某,而孙某的 90 万元又来自张健;赵强收到 130 万元后,当日全额转给张健,用于偿还张健的银行贷款。
此外,2022 年 6 月 21 日,孙磊将 “一号房屋” 抵押给丙银行,最高债权 150 万元,抵押登记中明确 “禁止转让抵押财产”。
3. 2024 年:债权人起诉,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王芳、刘伟认为,赵强在欠付巨额债务时转让房屋,且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40 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值,130 万元资金实际闭环流转,并非真实购房款),损害其债权实现,遂起诉:
撤销赵强与孙磊 2022 年 4 月 26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房屋恢复登记至赵强名下,撤销抵押;
诉讼费、律师费由赵强、孙磊承担。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赵强与孙磊的房屋交易是否属于 “不合理低价转让”,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涉房屋已设立抵押,能否恢复登记至赵强名下?
律师费等费用应由谁承担?
2. 胜诉关键:债务人以 “虚假交易” 逃债,符合撤销权法定条件
(1)案涉交易构成 “不合理低价转让”,损害债权人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撤销)。
事实推导:① 备案合同约定 40 万元,远低于 “一号房屋” 75.67㎡的合理市场价值,属于 “明显不合理低价”;② 赵强、孙磊主张的 130 万元 “实际房款”,资金源于张健、经孙某、孙磊流转后又回到张健账户,形成闭环,并非孙磊的真实购房出资,本质是 “虚假交易”;③ 交易发生时,赵强已拖欠王芳、刘伟巨额债务,转让房屋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2)房屋已设立抵押且禁止转让,无法恢复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且已登记的,转让行为受限制)。
事实推导:孙磊将房屋抵押给丙银行时,明确约定 “禁止转让” 并办理登记,该约定具有公示效力。即使买卖合同被撤销,因抵押未解除且禁止转让,房屋无法恢复登记至赵强名下,故法院对 “恢复登记” 诉求未予支持。
(3)律师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事实推导:王芳、刘伟为行使撤销权支出律师费 5 万元,属于维护债权的必要合理费用,理应由债务人赵强承担;孙磊虽参与虚假交易,但无法律规定其需承担债权人的维权费用,故不承担律师费。
三、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赵强与被告孙磊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大兴区 “一号房屋” 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芳、刘伟律师费 50000 元;
驳回原告王芳、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债权人(如王芳、刘伟)避坑:3 个关键动作
及时核查债务人财产,固定逃债证据:胜诉后若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需立即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渠道查询其财产变动记录;发现异常转让行为时,重点收集 “交易价格、资金流向、当事人关联关系” 等证据,证明交易虚假性。
善用债权人撤销权,及时起诉维权:若债务人存在 “低价转让、无偿赠与” 等损害债权的行为,需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起诉(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 5 年),避免超过除斥期间丧失权利。
留存维权费用凭证,主张合理支出:行使撤销权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需留存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凭证,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
2. 债务人(如赵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逃债:以 “避税”“抵债” 等名义签订低价合同、虚构资金流水转移财产,不仅会被债权人撤销,还可能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承担刑事责任。
不可忽视债权人撤销权,消极应诉:收到撤销权诉讼传票后,需如实陈述交易事实,提交真实交易证据;若无法证明交易合法性,需主动与债权人协商还款,避免合同被撤销后额外承担维权费用。
3. 受让人(如孙磊)提醒:核实交易真实性,规避法律风险
购买房屋时需核实出卖人债务情况,避免购买 “涉诉房屋”;
按真实交易价格签订合同并备案,切勿为避税签订 “阴阳合同”,否则可能因交易被撤销导致房财两空;
支付购房款时需从本人账户直接转入出卖人账户,留存付款凭证,避免资金经第三方流转引发 “虚假交易” 争议。
4. 核心提醒:债权维权需 “及时追踪 + 依法举证”
本案中王芳、刘伟胜诉的核心,在于 “及时发现财产转移线索 + 精准固定虚假交易证据”。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需保持对债务人财产变动的敏感度,一旦发现异常行为,立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才能有效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