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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买小产权房,起诉确认使用权获法院支持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与他人共同购买小产权房,对方将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后去世,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使用权,法院最终支持诉求!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小产权房份额赠与后的使用权确权”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0 年:共同购房,取得小产权房权利证书

2010 年 5 月 8 日,李红(原告,胜诉方)与张强(案外人,化名)共同与甲公司一分公司(开发商,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人共同购买 “一号房屋”(房山区小产权房),总价款 33.6225 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红与张强全额支付购房款,甲公司一分公司交付房屋,并为二人办理了房屋权利证书,明确 “一号房屋” 权利人为李红、张强,二人共同享有该房屋权益。

2. 2011 年:签订赠与协议,张强将份额赠与李红

2011 年 12 月 27 日,在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李红与张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约定:张强自愿将其对 “一号房屋” 享有的全部份额无偿赠与李红,李红同意接受赠与。协议签订后,张强将房屋相关权利凭证交付李红,“一号房屋” 自此由李红单独支配使用,张强未再主张任何权利。

3. 2023 年:张强去世,原告起诉确认使用权

2023 年 1 月 4 日,张强去世。2023 年 11 月,李红为明确 “一号房屋” 使用权归属,向甲公司一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房屋权利证书中 “权利人” 内容,确认使用权归其个人所有,但甲公司一分公司迟迟未予办理。为维护自身权益,李红起诉至法院,诉求:判令确认 “一号房屋” 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诉讼费由甲公司一分公司承担。

甲公司一分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红与张强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李红是否有权主张 “一号房屋” 的使用权归其个人所有?

2. 胜诉关键:赠与协议有效,使用权归属清晰

(1)《房屋赠与协议书》合法有效,赠与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 “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事实推导:① 张强签订赠与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赠与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李红明确接受赠与,符合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② 协议经律师见证,程序规范,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③ 协议签订后,张强已实际履行赠与义务(交付权利凭证、由李红实际使用房屋),赠与关系合法成立。

(2)李红已取得房屋全部权益,有权主张使用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事实推导:① 李红与张强原系 “一号房屋” 共同权利人,张强通过合法赠与将其份额转移给李红后,李红已成为房屋的唯一实际权利人;② 2011 年至今,“一号房屋” 一直由李红支配使用,张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李红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具有合法性;③ 甲公司一分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履行交房及办理初始权利证书的义务,李红基于合法赠与取得全部权益,主张确认使用权于法有据。

(3)被告缺席应诉,视为放弃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事实推导:甲公司一分公司未到庭应诉,未对李红的诉求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书》、付款凭证等证据提出异议,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直接认定案件事实,支持李红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原告李红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一号房屋” 享有使用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小产权房买受人及受赠人(如李红)避坑:3 个关键动作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购买或受赠小产权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等),明确房屋位置、份额、权利义务等内容,必要时可通过律师见证、公证等方式强化协议效力,避免 “口头约定” 引发争议。

留存履约证据,固化事实依据:妥善保管购房款支付凭证、赠与协议、权利证书、房屋交接记录、物业费 / 水电费缴费单据等,证明 “付款 - 占有 - 使用” 的完整事实,为确权维权提供支撑。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当权利归属出现争议或需要变更登记(备案)时,应及时与相关方沟通,沟通无果可通过诉讼确权,避免因 “长期拖延” 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2. 小产权房赠与人(如张强)警示:2 个 “需注意”

赠与需谨慎,明确意思表示:赠与房屋份额前应充分考虑,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明确 “无偿赠与” 的意思表示,避免因 “未书面约定” 导致赠与行为被否认。

履行交付义务,完成权利转移:赠与协议签订后,应及时交付房屋及相关权利凭证,确保受赠人实际取得房屋权益,避免 “协议签订后反悔”,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3. 开发商(如甲公司一分公司)提醒:配合权利确认,履行协助义务

开发商对小产权房虽无办理正规不动产登记的义务,但在买受人因赠与、继承等原因需变更权利归属证明时,应基于客观事实配合出具相关说明或协助办理内部备案手续,避免因消极应对引发诉讼。

4. 核心提醒:小产权房维权,“协议合法 + 证据充分” 是关键

本案中李红胜诉的核心,在于 “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 长期实际使用 + 证据链完整”。小产权房虽无法办理正规房产证,但使用权、占有权受法律保护。涉及小产权房的交易、赠与等行为,需注重书面协议的规范性和证据的留存,一旦出现权利争议,可通过诉讼确认权益,维护自身合法使用权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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