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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北京律师提醒:卖家无权处分,合同解除要赔损失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签了购房合同、交了定金,甚至提前入住,卖家却因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卖房而反悔,买家能要求继续过户吗?北京朝阳区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不能,但卖家需赔偿买家律师费。法院的判决为无权处分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方):陈杰

被告(卖方):林伟

第三人(担保人):郑涛(陈杰的舅舅)

关联人物:

林建国(林伟之父,涉案房屋原产权人,已去世)

林强、林峰、林勇(林伟的哥哥,涉案房屋继承人)

(二)事件经过

2023 年 6 月,陈杰经舅舅郑涛介绍,得知林伟有一套继承的房屋要出售。6 月 10 日,陈杰与林伟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陈杰以 346 万元购买林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三号房屋(建筑面积 67.86 平方米,原产权人林建国),当日陈杰支付定金 5 万元。

6 月 27 日,双方协商约定,陈杰自 7 月 1 日起以每月 5500 元的租金租赁三号房屋,直至办理完毕过户手续,陈杰当日支付了两个月租金 11000 元。

7 月 10 日,林伟作为林建国的受托人,与陈杰、担保人郑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交易价格 346 万元,付款方式为贷款(首付 100 万元含定金,贷款 200 万元,装修补偿款 46 万元),郑涛为陈杰提供担保,如陈杰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由郑涛负责补齐 346 万元房款,交易需在 90 天内完成。

7 月 19 日,林伟通过微信告知陈杰:“不好消息,现在我哥他们有人不同意卖了。”8 月 16 日,三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林强、林峰、林勇、林伟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占 25% 份额。8 月 27 日,林伟向陈杰发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函》和《限期搬离通知》,称因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出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限陈杰 9 月 1 日前搬离。

陈杰认为林伟反悔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林伟配合将三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2. 判令林伟承担律师费 100000 元;3. 判令林伟承担本案诉讼费。

林伟答辩称:陈杰明知三号房屋是父母遗产,其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曾提出退回定金,因陈杰舅舅郑涛有恶意串通转移房屋的先例,已失去信任;现其他继承人明确不同意处分房屋,属于履行不能,不同意陈杰的诉讼请求。

同时,林伟提出反诉:1. 确认解除双方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判令陈杰腾退返还三号房屋;3. 判令陈杰支付 2023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费(按每月 5500 元计算);4. 判令陈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陈杰针对反诉答辩称:林伟从未提及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出售,第一次看房时林伟的哥哥在场,认可房屋由林伟全权处理;林伟在多家中介挂牌均由其独立完成,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明其哥哥知晓卖房事宜并同意入住,不同意反诉请求。

郑涛陈述称:不存在跳单和恶意串通,林伟违约是因为房屋要拆迁,提交的证据均证明其违约在先。

(三)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林伟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陈杰能否要求林伟赔偿律师费?

陈杰是否应当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费?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可能性

三号房屋系林建国的遗产,在签订合同时属于各继承人共有,林伟仅为继承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林伟在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告知陈杰房屋可过户至其一人名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现房屋已登记在四人名下,其他继承人明确不同意出售,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二)合同解除权的归属

林伟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于 2023 年 8 月 27 日发出的解除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因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法院依法判令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林伟的无权处分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陈杰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100000 元,属于合理损失,林伟应当赔偿。

(四)房屋占有与费用支付

合同解除后,陈杰继续占有房屋缺乏依据,应当腾退返还给林伟。

陈杰与林伟约定的租赁期限至 8 月 31 日,8 月份林伟已明确告知不再续租并要求搬离,陈杰 9 月 1 日后继续占有房屋,应按每月 5500 元支付占有费。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陈杰与林伟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杰律师费损失 100000 元;

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号房屋并返还林伟;

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伟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 5500 元 / 月标准支付。

四、案件启示

(一)购买继承房屋需核实继承人意见

陈杰在购买三号房屋时,虽知晓是继承房屋,但未核实其他继承人是否同意出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购买继承房屋前,务必要求卖方提供所有继承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避免因无权处分引发纠纷。

(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导致履行不能

林伟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因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卖方若明知自己无权处分仍签订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若明知对方无权处分仍签订合同,也需承担相应风险。

(三)合理维权费用可要求违约方赔偿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陈杰要求林伟赔偿律师费的请求,表明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作为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相关费用凭证。

(四)合同解除后应及时返还房屋

合同解除后,陈杰继续占有房屋需支付占有费,提醒当事人在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及时返还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避免产生额外费用。

(五)担保人的作用与风险

郑涛作为担保人,承诺在陈杰出现问题时补齐房款,但本案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担保人未实际承担责任。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交易背景和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交易秩序,又平衡了双方利益,明确了无权处分情况下的责任划分。购房者在购买特殊性质房屋(如继承房、共有房)时,应更加谨慎,核实房屋权属和处分权限,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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