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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卖家反悔,买家及时起诉确认合同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农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签了契约、付了房款,甚至住了多年,却因没办过户手续,卖家反悔时能确认房屋归买家所有吗?北京怀柔区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合同有效,但未过户不能直接确权,为农村房屋交易的物权变动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磊(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村民)

被告:吴波(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村民,涉案房屋原房主)

关联方: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村委会(见证方)

(二)事件经过

2004 年 1 月 3 日,周磊因家庭人口多、居住不便,与同村村民吴波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购买吴波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的八号房屋(四间水泥瓦房),房屋四至明确,住宅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总价款 1.3 万元。

契约签订时,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村委会在协议尾部加盖印章,时任村干部吴刚作为见证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周磊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 1.3 万元,吴波将八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怀集建(93)第 × 号,载明使用权人为吴波,房屋面积 267 平方米)交付给周磊。

周磊的户籍一直属于怀柔区某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未迁移。多年后,吴波对房屋买卖事宜反悔,周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与吴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 判决八号房屋院内北房四间归自己所有;3. 诉讼费由自己负担。

吴波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争议焦点

周磊与吴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周磊能否主张八号房屋的所有权?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本案中,周磊和吴波均为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周磊具有购买本村房屋的合法身份。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村委会同意并加盖印章,有村干部见证,不存在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属合法有效。

周磊已按约支付房款,吴波交付了房屋及土地使用证,合同已实际履行,进一步印证了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房屋所有权的确权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的变更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变动属于需经依法审批和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事项。本案中,八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登记在吴波名下,未办理过户手续,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周磊提起的是合同纠纷诉讼,在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其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

(三)未过户状态下的权利范围

虽然周磊不能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在有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其可依据《房屋买卖契约》的约定,对八号房屋及宅院享有合理的占有、使用权利,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周磊与吴波于 2004 年 1 月 3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驳回周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需确保双方身份合法

本案合同有效的关键是买卖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购房者在交易前务必核实对方及自身身份是否符合要求。

(二)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取得物权的关键

周磊虽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但因未办理过户,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所有权。农村房屋交易后,应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卖家反悔等风险。

(三)村委会见证能增强合同效力

本案合同经村委会同意并加盖印章,有村干部见证,为合同效力提供了有力支撑。农村房屋买卖时,最好经村委会备案或见证,减少后续纠纷。

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安全,又强调了物权登记的重要性,为农村村民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农村房屋交易中,务必重视身份审查和过户登记,通过规范手续保障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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