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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解析:因房屋未售出违约,违约金可协商调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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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换套更方便的房子,却因自家房屋卖不掉无法履约,买方要承担多少违约金?北京顺义区一起案例中,法院将合同约定的 20% 违约金(84 万余元)调整为 30 万元(扣除定金后实际支付 20 万),为房屋买卖中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提供了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明

被告:

孙浩

丙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方)

丁房地产咨询公司(保障服务方)

(二)事件经过

2023 年 3 月,孙浩想换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同一小区、位置更方便的房子,遂联系丙房地产经纪公司,该公司推荐了钱明名下的七号房屋。

2023 年 4 月 18 日,钱明与孙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XXX),约定孙浩以 423.9 万元价格购买七号房屋,其中房屋成交价 171 万元,家具家电等作价 252.9 万元;孙浩支付定金 10 万元;首笔首付款 210 万元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前支付,第二笔首付款 188.9 万元于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前 3 个工作日支付;双方应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前办理缴税手续,1 月 16 日前办理产权登记。

同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孙浩若拒绝购买房屋或逾期付款超 15 日,构成根本违约,需按房屋总价款的 20% 支付违约金(即 84.78 万元),已付款冲抵违约金。此外,钱明、孙浩还与丁房地产咨询公司签订《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由该公司提供交易保障服务。

合同签订后,孙浩支付了 10 万元定金,但因房地产市场低迷,其原有房屋未能在 2023 年 12 月 28 日前售出,无法按约支付首笔首付款,并告知钱明不再购买房屋。双方就违约金协商未果,钱明诉至法院,请求:1.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 判令孙浩支付违约金 84.78 万元;3. 诉讼费由孙浩承担。

孙浩辩称:签订合同时已告知丙房地产经纪公司需出售原有房屋才能购房,中介称 8 个多月足够卖房,但其房屋因市场原因未售出;根据北京市政策,京籍单身名下只能有一套住房,原有房屋未卖出无法购买七号房屋;合同解除后应退还 10 万元定金,责任在中介,自身无违约。

丙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已履行全部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有效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系孙浩原因,中介无责任,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

丁房地产咨询公司辩称:提供的是保障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钱明与孙浩的原因,公司无强制履行权利,不应担责,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孙浩申请的证人(丙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证实:钱明知晓孙浩系换房,合同约定的 9 个月周期一般为换房周期,2023 年下半年市场低迷导致孙浩房屋未售出,中介未承诺房屋售出时间和价格。

(三)争议焦点

孙浩未按约支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钱明主张的 84.78 万元违约金是否合理?

10 万元定金应如何处理?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及违约认定

钱明与孙浩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孙浩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首笔首付款,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房屋,虽系因原有房屋未售出,但合同中未约定 “房屋未售出可免除违约责任”,且钱明无义务无限期等待孙浩卖房,故孙浩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孙浩主张责任在中介,但中介已促成合同签订,未承诺房屋售出时间,市场风险应由孙浩自行承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违约金的调整

根据《补充协议》,孙浩根本违约需支付总房款 20% 的违约金(84.78 万元),但违约金应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调整。

钱明称损失为房屋现价与原交易价的差额,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具体损失数额;孙浩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

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情况、市场行情、违约原因(市场低迷有一定影响)等因素,认为 84.78 万元违约金过高,酌情调整为 30 万元。

(三)定金的处理

孙浩已支付的 10 万元定金,根据《补充协议》“已付款冲抵违约金” 的约定,应从 30 万元违约金中扣除,故孙浩还需支付 20 万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原告钱明与被告孙浩 2023 年 3 月 18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孙浩收到起诉状之日)解除;

被告孙浩支付原告钱明违约金 20 万元(已扣除 10 万元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驳回原告钱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换房交易需预留充足时间并评估风险

孙浩因原有房屋未及时售出导致违约,反映出换房时对市场风险预估不足。换房者应根据市场行情预留更长交易周期,或在合同中约定 “原有房屋未售出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的条款,降低违约风险。

(二)违约金约定并非绝对,过高可请求调整

本案中 20% 的违约金比例虽系合同约定,但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过高的违约金条款要谨慎,违约方也可在诉讼中举证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合理调整。

(三)定金与违约金的抵扣规则要明确

合同中应明确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如是否可以冲抵),避免纠纷。本案根据协议约定将定金冲抵违约金,减少了执行环节的麻烦。

(四)中介责任需在合同中细化

孙浩认为中介误导其相信能在 8 个月内卖房,但因未在合同中约定中介的相关承诺及责任,无法要求中介担责。购房者应将中介的口头承诺写入合同,明确中介未履行承诺时的责任。

(五)合同解除需确认时间及后续处理

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明确解除时间(如收到解除通知或起诉状之日),并就已付款项(如定金、首付款)的处理作出约定,避免解除后仍有纠纷。

本案的判决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既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公平原则。购房者在交易中应增强风险意识,细化合同条款,遭遇违约时理性主张权利,避免因违约金过高难以得到支持。同时,市场行情变化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签约前需对自身履约能力有充分评估。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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