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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解析:自书遗嘱轻微瑕疵不导致无效的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的效力常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北京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遗嘱核心内容与形式要件,认定存在涂改的自书遗嘱有效,依法支持了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房屋份额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芳(被继承人再婚妻子)、孙莉(赵芳与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孙梅(被继承人与前妻之女)

第三人:孙兰(被继承人与前妻之女)

(二)事件经过

孙志国与赵芳 197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孙莉。孙志国与前妻育有孙梅、孙兰二女。2021 年 9 月孙志国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离世。

登记在孙志国名下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87.61 平方米)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孙莉诉称,父亲 2014 年 12 月立有两份自书遗嘱,均载明一号房屋中属于父亲的份额由其继承,故请求确认该 50% 份额归自己所有,赵芳的 50% 份额仍归其本人。

孙梅辩称,遗嘱存在涂改、签字不一致等问题,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孙兰书面声明放弃继承,若有应继承份额则赠与孙莉,不参与诉讼。

(三)争议焦点

孙志国所立两份存在涂改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的产权份额应如何继承?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一号房屋为孙志国与赵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50% 份额。孙志国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额为遗产,需依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二)自书遗嘱效力判定

法院审查认为,两份遗嘱虽有涂改,但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件:

遗嘱一载明 “一号房屋给女儿孙莉”,落款有孙志国、赵芳签字及日期 “20141215”。其中 “2014” 虽有涂改,但后续书写清晰,且核心内容由孙志国亲笔书写。赵芳作为财产共有人在遗嘱上签字,不影响遗嘱效力。

遗嘱二内容与遗嘱一一致,落款日期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中 “1” 有涂改。结合孙莉关于 “因担心赵芳签字不当重新书写” 的解释,法院认为其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可确认遗嘱真实性。

孙梅虽质疑遗嘱效力,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非孙志国真实意思表示,亦不申请司法鉴定,其抗辩未被采纳。法院认定两份遗嘱均有效,内容无抵触,应以遗嘱为准。

(三)继承份额分配

孙志国遗嘱明确其一号房屋份额由孙莉继承,合法有效。赵芳享有的 50% 份额不涉及继承,仍归其所有。孙兰放弃继承并赠与孙莉,系合法处分权利。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50% 产权份额归赵芳所有,另 50% 份额由孙莉继承;

赵芳与孙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驳回孙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自书遗嘱订立要点

形式合规:需全程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避免他人代笔。

涂改处理:若有修改,应保证内容清晰可辨,必要时注明修改原因,减少争议。

内容明确:仅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避免涉及他人份额,如本案中明确 “属于本人的份额” 可减少歧义。

(二)继承纠纷举证关键

遗嘱持有方:需提供遗嘱原件及立遗嘱人笔迹样本(如日常书信、文件),佐证遗嘱真实性。

异议方:需提供相反证据(如笔迹鉴定、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再婚家庭继承建议

提前规划: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分配,避免继承人因亲情关系产生纠纷。

份额清晰:夫妻共同财产应明确个人份额,遗嘱中仅处分自身部分,避免因越权处分导致无效。

本案判决明确,自书遗嘱虽有轻微形式瑕疵,但核心内容真实、要件具备的,仍可认定有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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