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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纠纷中,出资性质的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往往是案件的核心。北京一起借款返还案件中,法院因原告未能证明借贷合意,判决驳回其要求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明确了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国(出资方)
被告:陈晓(被告女婿)
第三人:刘芳(原告女儿,被告前妻)
(二)事件经过
刘建国与周兰系夫妻,女儿刘芳。刘芳与陈晓 2013 年结婚,2015 年离婚后复婚,2022 年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一号房屋及A号、B号车位为刘芳与陈晓的夫妻共同财产,扣除贷款后剩余价值 755 万元,判决上述财产归刘芳所有,刘芳向陈晓支付折价款 340 万元。
刘建国起诉要求陈晓返还借款 37.75 万元,理由是一号房屋及车位均由其与周兰出资购买,总出资 735.67 万元;周兰 2023 年去世后,其与女儿均放弃继承,故周兰的份额由其继承。因生效判决将上述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出资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晓承担一半(755 万元 ÷2=377.5 万元)。
陈晓辩称,出资应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双方无借贷合意,且其与刘芳婚姻期间有收入,不同意返还。刘芳述称,款项系父母委托其理财的资金,后用于购房,父母曾主张借名买房,因法院未认定,故认为出资为借款。
经查,刘建国未能提供书面借款协议,亦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主张 “若夫妻白头偕老则不要求还款”。
(三)争议焦点
刘建国与周兰的出资是否构成刘芳与陈晓的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陈晓是否应返还一半出资款?
二、案件分析
(一)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
法院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合意是核心: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如借条、协议)及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刘建国承认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无证据证明口头约定借款,陈晓否认借贷关系,故缺乏合意要件。
出资性质的推定:家庭成员间的大额出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可能被推定为赠与。刘建国主张 “离婚才要求还款”,反证出资时未明确为借款,不符合借贷关系的基本特征。
(二)出资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
法院对财产性质的判定: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已生效的离婚判决认定一号房屋及车位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刘建国若认为出资构成借款,需另行举证,不能以对生效判决的异议为由主张权利。
款项用途的影响:即使出资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亦不能直接转化为债务。刘建国未能证明陈晓知晓并同意将出资作为借款,故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
原告的举证义务:刘建国需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性质,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资金交付,无法证明借贷关系;《资金委托保管协议》系其与女儿签订,对陈晓无约束力。
被告的抗辩成立:陈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刘芳婚姻期间有收入,主张出资为赠与,符合家庭经济往来的一般常理,法院予以采信。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成员间借贷的风险防范
明确合意的重要性:大额资金往来需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注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及利息,避免日后对性质产生争议。本案因缺乏书面约定,法院难以认定借贷关系。
留存相关证据:除协议外,需保留转账备注(如 “借款”)、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提及还款)等,佐证借贷合意的存在。
(二)出资性质的界定要点
赠与与借款的区分:若为赠与,可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若为借款,需明确还款条件,避免因婚姻变动引发纠纷。本案出资因无明确约定,被法院认定不符合借款特征。
借名买房的风险:如实际出资意图为借名买房,需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出资凭证,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本案刘芳主张借名买房未被法院支持。
(三)生效判决的约束力
既判力的尊重:对生效判决认定的财产性质有异议的,需通过再审等法定程序解决,不能另行以其他法律关系起诉否定前判结果。本案刘建国因无法推翻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其主张难以成立。
本案判决强调了民间借贷中 “借贷合意” 的核心地位,提醒公众在家庭成员经济往来中注重书面约定,明确资金性质,以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