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是常见争议点。北京一起房屋继承案件中,法院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确认了自书遗嘱的有效性,按照遗嘱内容和法定继承规则,对房屋份额作出了明确分割。本文结合案情解析自书遗嘱在房屋继承中的适用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莉(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王桂英(被继承人之妻)、孙婷(被继承人之次女)、孙悦(被继承人之孙女,代位继承人)
第三人:刘敏(被继承人之儿媳)
(二)事件背景
被继承人孙建国与王桂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女,分别是长女孙莉、次女孙婷、儿子孙强。孙强于 2008 年 12 月去世,孙建国于 2021 年 10 月去世,孙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孙强与刘敏育有一女孙悦。
孙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所有。理由是孙建国与王桂英共同立有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归其继承,王桂英对此表示同意。
王桂英辩称,同意孙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孙婷辩称,同意孙莉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悦、刘敏辩称,不同意孙莉的诉讼请求,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刘敏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享有居住权,孙悦作为在校生无生活来源,应多分遗产。
(三)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登记在孙建国名下,系孙建国与王桂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夫妻财产约定。
(四)争议焦点
孙建国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各继承人对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
刘敏是否构成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并享有继承权?
二、案件分析
(一)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孙莉提交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遗嘱内容明确,载明将一号房屋中属于孙建国的份额遗留给孙莉个人继承;
有孙建国、王桂英的签名及日期,王桂英、孙婷对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
孙悦、刘敏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在申请笔迹鉴定后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终止,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
故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对孙建国的遗产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二)继承份额的确定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号房屋为孙建国与王桂英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
遗嘱继承适用:孙建国享有的 50% 份额属于其遗产,根据自书遗嘱内容,该部分由孙莉继承。
法定继承范围:王桂英享有的 50% 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孙建国的遗产范围仅为其享有的 50% 房屋份额。
代位继承与丧偶儿媳继承权:孙悦作为孙强的晚辈直系血亲,在孙强先于孙建国去世的情况下,享有代位继承权,但因孙建国遗产已通过遗嘱处分,故其对房屋不享有份额。刘敏主张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三)特殊情形审查
孙悦主张其作为在校生无生活来源,应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法院审查认为,孙建国去世时孙悦已成年,其母刘敏具有劳动能力,不符合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法定条件,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孙建国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某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孙建国的 50% 份额由原告孙莉继承、所有;
登记在被继承人孙建国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某区一号房屋由被告王桂英享有 50% 的份额;
驳回原告孙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王桂英的其他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自书遗嘱的订立要点
形式规范: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避免打印后签名的形式瑕疵;
内容明确:清晰界定遗产范围,对夫妻共同财产应明确处分的是个人份额;
证据留存: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可同步留存立遗嘱时的视频、见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
(二)继承人的举证责任
遗嘱真实性举证:主张遗嘱有效的继承人需提供遗嘱原件,并证明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异议举证: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需提供相反证据,申请鉴定的应按时缴纳鉴定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赡养义务举证: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 女婿,需提供医疗记录、生活费支付凭证、邻居证言等充分证据。
(三)特殊继承人的权益保护
必要份额保留: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审查标准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状况为准;
代位继承限制: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若被代位人无遗产可继承,则代位继承不成立。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处理
先析产再继承:继承前需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析出配偶的个人部分,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
遗嘱处分范围:遗嘱人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
本案判决明确了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规则,强调了举证责任在继承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在处理房屋继承时,当事人应重视遗嘱的规范订立,留存充分证据,同时秉持家庭和睦原则,妥善处理亲属间的利益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