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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赡养义务能分房产吗?北京律师详解继承资格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的认定和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对继承份额的影响是常见争议点。北京一起子女因父母房屋继承引发的诉讼中,法院结合代书遗嘱的特殊情形、继承人赡养贡献及出资情况,最终判决各继承人按不同比例继承房屋份额。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娜(被继承人孙女)、王华(被继承人女儿)、王强(被继承人儿子)

被告:王伟(被继承人孙子)、刘英(被继承人儿媳,王伟母亲)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王建国与妻子张兰系夫妻关系,育有王军、王华、王强、王鹏四名子女。王建国 2018 年 12 月去世,张兰 2023 年 6 月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遗嘱(除张兰 2019 年所立代书遗嘱外)。王军与妻子张敏育有一女王娜,王军 2021 年 8 月去世;王鹏与妻子刘英育有一子王伟,王鹏 2021 年 12 月去世。张敏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其应继承份额由王娜享有。

涉案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张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2007 年登记在王建国名下。王鹏一家 2017 年搬入一号房屋与二老共同居住,王建国去世后,王鹏与刘英继续照顾张兰直至其 2023 年去世,王鹏于 2021 年 12 月先于张兰去世。

王娜、王华、王强诉至法院称,四位子女均对二老尽到赡养义务,王鹏夫妇曾试图让二老赠与房屋被拒,张兰去世后刘英拒不提供房产证且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导致继承事宜受阻,请求法院判决三人与王伟各继承 25% 份额。

王伟、刘英辩称,张兰 2019 年立有代书遗嘱,指定一号房屋中其份额由王鹏继承;刘英作为丧偶儿媳对张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且王鹏购房时出资 10 万元,请求法院判决五人共同继承。

(三)争议焦点

张兰 2019 年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刘英作为丧偶儿媳能否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核心审查

法院对代书遗嘱的审查:

遗嘱的形式要件:张兰 2019 年 3 月所立代书遗嘱由为老遗嘱库见证,载明 “一号房屋中本人份额由小儿子王鹏个人继承”,有代书人王某、见证人杨某签字,张兰盖章并按手印,同时附有立遗嘱视频及见证人声明(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遗嘱的失效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王鹏 2021 年 12 月先于张兰(2023 年 6 月去世)死亡,故张兰遗嘱中指定由王鹏继承的内容失效,其遗产份额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遗嘱的参考价值:虽遗嘱因继承人先死亡而失效,但遗嘱中提及 “王鹏出资 10 万元购房、共同居住照顾生活” 的内容,可作为认定王鹏对房屋贡献及赡养情况的参考依据。

(二)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法院对继承人资格的审查: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确定:王建国死亡后,其遗产份额由配偶张兰及子女王军、王华、王强、王鹏继承;张兰死亡后,其遗产份额由子女(王军、王华、王强、王鹏)继承,因王军、王鹏先于张兰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王娜(王军之女)、王伟(王鹏之子)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的继承资格:刘英主张作为丧偶儿媳对张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法院查明王鹏 2021 年 12 月去世后,刘英与张兰共同居住时间较短,且王华、王强提交的门诊病历、购物记录、社区证明等证据显示其对张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对刘英的主张不予采纳,但其可通过继承王鹏的份额间接获得权益。

代位继承的适用:王娜作为王军的女儿,在王军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王军应继承的份额;王伟作为王鹏的儿子,代位继承王鹏应继承的份额。

(三)继承份额的比例划分

法院对份额确定的审查: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号房屋为王建国与张兰共同财产,各占 50% 份额。王建国死亡后,其 50% 份额由张兰、王军、王华、王强、王鹏各继承 10%(即房屋总份额的 10%);张兰自身原有 50% 份额 + 继承王建国的 10% 份额,共占 60% 份额。

出资与赡养的影响:王鹏购房时出资 10 万元(王强主张已偿还 5.5 万元,但未提供全额偿还证据),且长期与二老共同居住并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对其代位继承人王伟予以多分;王娜、王华、王强均尽到赡养义务,份额均等;刘英因对张兰尽了部分赡养义务,酌情分得少量份额。

最终比例的确定: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判决王娜、王华、王强各继承 23%,王伟继承 26%,刘英继承 5%。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由王娜、王华、王强各继承 23% 份额,王伟继承 26% 份额,刘英继承 5% 份额;

二、驳回王娜、王华、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注意事项

遗嘱继承人的生存风险:立遗嘱时应考虑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能性,可在遗嘱中增加 “替补继承人” 条款,避免因继承人先死亡导致遗嘱失效,如 “若继承人先于本人死亡,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代书遗嘱的形式合规: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需签名或按手印(老年人可盖章 + 按手印结合),必要时留存立遗嘱视频,确保遗嘱真实有效。

财产信息的明确性:遗嘱中需清晰列明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面积等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明确 “个人份额” 范围,如 “本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二)赡养义务的证据留存

共同居住的证明:长期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可保留社区居住证明、水电费缴费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明居住事实。

医疗护理的凭证:陪同就医的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护理记录、住院陪护证明等,是尽赡养义务的重要证据。

出资贡献的保留:对购房、装修的出资需留存转账记录、收条或书面约定,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避免日后就出资性质产生争议。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

代位继承的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丧偶儿媳 / 女婿的继承权:需满足 “丧偶” 且 “对公婆 / 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两个条件,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时需提供充分的赡养证据。

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开始后应及时梳理继承人名单,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确保无遗漏。

本案判决体现了 “遗嘱优先但需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继承兼顾贡献与公平” 的原则,既尊重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愿,又充分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贡献和实际出资情况,为类似继承纠纷提供了裁判思路参考。这也提醒公众,立遗嘱时需周全考虑各种风险,履行赡养义务时注意留存证据,才能在继承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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