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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往往是影响遗产分割比例的关键因素。北京一起因父母双亡引发的房屋继承诉讼中,法院结合继承人赡养贡献大小,判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被告多分遗产,两套房屋按继承比例折价补偿。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琳(被继承人儿媳)、张明(被继承人孙子)
被告:赵刚(被继承人次子)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赵建国与妻子刘芳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长子赵军、次子赵刚。赵建国 2016 年 12 月去世,刘芳 2020 年 4 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赵军与张琳系夫妻,育有一子张明,赵军 2021 年 9 月去世(生前未继承父母遗产)。
涉案房屋包括:
一号房屋(朝阳区 2xx 号,60.91 平方米)、二号房屋(朝阳区 3xx 号,57 平方米),均为赵建国与刘芳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双方认可按 6.5 万元 / 平方米估值。
张琳、张明诉至法院称,赵军与赵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赵军去世后其份额由二人继承,请求依法分割两套房屋(各继承一套)。赵刚辩称,自己长期与二老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赵军因重病长期在上海生活无法尽孝,应分得 70% 遗产,请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按比例由原告支付折价款。
经查,赵军 2009 年确诊脑瘤,术后生活不能自理;赵刚 2012 年起与二老共同居住,单独处理住院、丧葬事宜。
(三)争议焦点
各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比例如何确定?
两套房屋应如何分割(按份共有还是折价补偿)?
二、案件分析
(一)继承份额的比例认定
法院对赡养义务的审查:
被告的主要赡养贡献:赵刚 2012 年起与二老共同居住,在赵建国老年痴呆、卧床及刘芳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承担日常照顾、送医抢救、日用品采购等义务,单独操办全部丧葬事宜,提交的住院病历、葬礼照片、支出票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民法典》“尽主要扶养义务” 的情形。
原告的赡养限制:赵军因 2009 年患重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长期在上海居住,客观上造成无法照顾父母,属于 “有扶养能力限制” 的情形,并非主观上不尽孝,故不适用 “应当不分或少分” 的规定。
份额的酌情确定:综合考量双方赡养贡献,法院酌定赵刚继承 60% 份额,赵军(由张琳、张明转继承)继承 40% 份额,既体现对主要赡养者的倾斜,又兼顾客观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权益。
(二)房屋分割的实际处理
法院对财产分割的审查:
房屋分割的合理性:两套房屋面积相近(60.91㎡ vs 57㎡),双方同意按 6.5 万元 /㎡估值(一号房屋价值 395.915 万元,二号房屋价值 370.5 万元)。考虑到赵刚在北京无房且长期居住,判决一号房屋归赵刚所有,二号房屋归二原告所有,符合 “有利于生产生活” 原则。
折价款的计算方式:两套房屋总价值 766.415 万元,赵刚应得 60% 即 459.849 万元,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后,需补差额 459.849 万 - 395.915 万 = 63.934 万元,故二原告需向赵刚支付折价款 63.934 万元,该计算方式公平合理。
共有分割的不适用性:双方一致认可无共有基础,且原告长期不在北京生活,按份额分割不利于房屋效用发挥,采用 “各得一套 + 折价补偿” 方式更符合实际需求。
(三)转继承的适用情形
法院对继承关系的审查:
转继承的成立条件:赵军在父母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配偶张琳、子女张明转继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转给其继承人” 的规定。
转继承的范围:转继承仅涉及赵军有权继承的父母遗产中的房屋部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分割范围,避免扩大继承标的。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赵刚继承所有,张琳、张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张琳、张明继承所有,赵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三、张琳、张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刚房屋折价款 639340 元;
四、驳回张琳、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赡养义务的证据留存
日常照顾的凭证:与老人共同居住的,保留社区居住证明、水电费缴费记录、邻居证言;承担医疗护理的,留存住院陪护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购药单据等,形成完整的赡养证据链。
丧葬事宜的记录:妥善保管丧葬费支出票据、葬礼照片、亲友证言,证明单独操办后事的事实。
特殊情形的证明:继承人因疾病、居住距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尽孝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居住证明、残疾证明等,区分主观不尽孝与客观不能孝的情形。
(二)房屋遗产分割的实操建议
分割方式选择:多套房屋分割时,优先考虑 “实物分割 + 折价补偿”,根据继承人居住需求、房屋价值协商归属,按份额计算差价,避免共有导致的使用冲突。
价值确认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房屋市值,或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保价值认定公平合理,减少后续争议。
本案判决体现了 “赡养贡献决定份额倾斜,客观不能适当兼顾” 的裁判思路,既通过比例调整鼓励赡养老人的美德,又通过合理分割方式保障遗产效用最大化。这也提醒公众,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会在法律上影响遗产分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注意留存证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