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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无协议,原告为何败诉?北京律师解析举证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款合意证明,往往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北京一起涉及 202 万元转账的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转账更符合补偿款性质,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还款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杰(赵伟的现任配偶)

被告:林娟(赵伟的前妻)

第三人:赵伟(林娟的前夫,陈杰的现任丈夫)

(二)事件经过

林娟与赵伟 1996 年登记结婚,2007 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2014 年 6 月,赵伟与陈杰登记再婚。2016 年 9 月 27 日,陈杰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林娟转账 202.4 万元,转账用途标注为 “大额支付”。2023 年 12 月起,陈杰多次向林娟发送短信催要该笔款项,主张为借款,但未获林娟回复。

陈杰诉至法院称,2016 年林娟以买房为由向其与丈夫赵伟借款,故其在理财到期后转账付款,现要求林娟偿还本金 202.4 万元,并按 2023 年 12 月一年期 LPR(3.45%)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林娟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前夫赵伟支付的补偿款。她与赵伟离婚时口头约定,待赵伟继承母亲房产后给予其相应补偿,2016 年的转账正是赵伟履行该约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林娟还称自己无买房需求,退休工资仅 2000 元左右,无力偿还大额借款。

第三人赵伟当庭同意陈杰的诉讼请求,主张 2016 年林娟确以买房为由借款,承诺买房后搬离原居住的五号房屋,故陈杰才转账付款。

(三)争议焦点

202.4 万元转账性质是借款还是补偿款?

陈杰与林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借贷合意的核心审查

法院对借贷关系成立要件的审查:

合意证据的缺失:陈杰主张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凭证,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达成口头约定。其提交的短信催款记录均为单方发送,林娟未回复确认,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借款理由的矛盾性:陈杰称林娟借款用于买房,但林娟实际未购房,且生效判决已认定林娟有权在五号房屋居住至百年(2020 年赵伟与林娟签订协议明确此点),与 “借款买房腾房” 的主张相互矛盾。

交易习惯的合理性:202.4 万元属于大额款项,出借时未签订书面协议,多年未催要,直至 2023 年底才首次主张权利,不符合民间借贷的通常做法。

(二)补偿款主张的证据支持

法院对被告抗辩理由的审查:

历史关系与补偿基础:林娟与赵伟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林娟曾变卖继承的六号房屋(海淀区知春里某房)得款 78 万元,主张全部用于帮赵伟还债。离婚时双方口头约定未来给予补偿,具备补偿款的事实基础。

证人证言的佐证:证人李某、梁某出庭作证,证实赵伟曾提及向林娟支付 200 万元作为补偿,与林娟所述一致。证人与双方存在长期交往,证言具有一定可信度。

经济往来的持续性:林娟提交 2018-2021 年间与赵伟的微信转账记录(共 24 笔合计 11.957 万元),证明离婚后双方仍有频繁经济往来,却从未提及案涉款项为借款,侧面印证补偿款性质。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结果

法院对证据效力的认定:

原告举证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后,原告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本案陈杰未能完成后续举证义务。

被告抗辩的合理性:林娟提供的离婚背景、房屋变卖事实、证人证言及长期居住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主张的补偿款性质更符合客观事实。

身份关系的影响:林娟与赵伟的特殊历史关系,以及赵伟在案件中的矛盾立场(作为第三人支持原告,却曾与被告签订居住协议),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陈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民间借贷的举证要点

书面凭证的必要性:大额借款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款项交付的备注说明:通过银行转账时,务必在用途栏注明 “借款”,留存转账凭证及双方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明借贷合意。

催款记录的及时留存:借款到期后及时催要,留存催款凭证(书面函件、聊天记录等),避免因长期未主张权利被认定为非借贷关系。

(二)特殊关系中的款项往来风险

厘清款项性质:亲属、前配偶等特殊关系间的大额转账,需明确款项性质(借款、赠与、补偿等),并通过书面协议固定,避免日后因关系恶化产生纠纷。

第三人款项的注意事项:如本案中陈杰作为赵伟的现任配偶向赵伟前妻转账,更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及权利义务,避免因身份关系复杂导致举证困难。

(三)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原告的举证义务:主张借贷关系的原告需同时证明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仅有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的抗辩技巧:被告抗辩款项为其他债务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协议、证人证言、历史经济往来等)支持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判决体现了 “借贷合意优先于转账事实” 的裁判原则,强调了民间借贷中书面证据的核心作用。这也提醒公众,在涉及大额款项往来时,务必注重证据留存,明确款项性质,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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