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与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考量常常成为案件焦点。北京一起子女因父母房产继承引发的诉讼中,法院结合公证遗嘱效力、赡养义务履行程度及房屋实际居住情况,最终判决房屋归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有,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王芳(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王强(被继承人之子)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王德与刘珍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长女王丽、次女王芳、儿子王强。刘珍于 2018 年 5 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王德于 2022 年 3 月去世,生前于 2018 年 11 月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
涉案三号房屋系 2000 年王德从单位(甲研究院)购买的公有住房,2003 年登记在王德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四号平房(海淀区某路某号前平房)系单位分配给王德使用的公有住房,无单独产权证。
王丽、王芳诉至法院,主张:三号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刘珍去世后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人各占八分之一份额,王强占四分之三份额;四号平房使用权由三人共同享有;王强自 2022 年 3 月起按 9000 元 / 月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至交付之日,暂计 14625 元 / 人。
王强辩称:王德公证遗嘱明确其份额及继承刘珍的份额均由自己继承;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份额;四号平房非遗产范围,不同意分割使用权及支付使用费,同意支付合理补偿款。经评估,三号房屋市场价值 462.9554 万元,王强支付鉴定费 1.4 万元。
(三)争议焦点
三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公证遗嘱的效力及适用范围?
四号平房使用权是否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房屋使用费主张是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遗嘱效力认定
法院对核心事实的审查:
三号房屋的权属性质:购置于王德与刘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 份额。刘珍去世后未留遗嘱,其 50% 份额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王德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明确其本人在三号房屋的 50% 份额及继承刘珍的份额均由王强继承,该部分应按遗嘱执行。
四号平房的排除认定:系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无独立产权证,不属于王德与刘珍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纳入遗产范围,驳回使用权分割请求。
(二)法定继承份额的分配考量
法院对赡养义务的审查:
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王强提交的病历、居住证明、王德回忆录等证据显示,其与配偶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患重病的刘珍(癌症、骨折)和王德(脑梗死、糖尿病),办理丧葬事宜,符合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情形。
多分份额的法律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刘珍的 50% 份额在法定继承中,王强因尽主要义务酌情多分,王丽、王芳分得相应份额。
原告主张的证据不足:王丽、王芳虽主张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王强的举证,其作为医院职工在病历上签字的行为不足以证明主要赡养事实。
(三)房屋分割方式与补偿款确定
法院对分割方案的审查:
份额占比与实际履行:王强通过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多分后,对三号房屋占有绝对多数份额,且表示有能力支付补偿款,符合 “折价补偿” 的分割条件。
价值评估的参考作用:以评估价 462.9554 万元为基础,结合王强占有份额及履行能力,酌定其向王丽、王芳各支付 50 万元补偿款,兼顾公平与可执行性。
使用费主张的不成立理由: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在诉讼前未解决,权属未明确,王强居住行为不构成无权占有,故对使用费请求不予支持。
(四)证据效力的核心判断
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
王强证据的优势认定:公证遗嘱、病历材料、居住证明、回忆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赡养事实及遗嘱真实性,证明力高于当事人陈述。
原告举证的缺陷: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刘珍尽主要赡养义务,亦未反驳王强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单位证明的权威性:甲研究院及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居住情况证明具有公信力,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三号房屋归王强继承所有,王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费用自理;
二、王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丽、王芳各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50 万元;
三、驳回王丽、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实务要点
公证遗嘱的优势:公证遗嘱具有较高证明力,能有效避免遗嘱真实性争议,订立时应明确财产范围、继承人及份额,尤其注明是否包含继承配偶的遗产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边界: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无权处分,需在遗嘱中清晰界定个人部分,避免超出权限。
遗嘱内容的明确性:需详细列明财产信息(如地址、产权证号),避免歧义;明确 “个人继承排除配偶共有权” 可防止遗产成为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
(二)赡养义务的证据留存
法院对赡养事实的认定标准:
核心证据类型:共同居住证明、病历陪护记录、医疗费及丧葬费支付凭证、老人自述材料(回忆录、日记)、邻居或社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长期照料的证明效力:与老人共同生活、照顾重病期间起居的事实,比单纯支付费用更易被认定为 “主要赡养义务”,本案王强因配偶长期护理获法院采信。
残疾人尽孝的酌情考量:王强及其配偶作为残疾人仍坚持赡养,法院从弘扬美德角度对其多分份额予以支持,体现法律人文关怀。
(三)遗产分割的实操建议
房屋分割方式的选择:占多数份额的继承人可主张房屋所有权,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需证明履行能力(如银行存款、收入证明);评估价是补偿款计算的重要依据。
公有住房的继承限制:单位分配的无产权证住房、公租房等,使用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仅能在符合单位规定的前提下申请继续使用。
使用费主张的限制条件:遗产分割前未明确权属的,实际居住人不构成非法占有,一般不支持使用费请求;需在继承开始后及时主张分割,避免长期未确权导致权益受损。
本案判决体现了 “公证遗嘱优先、法定继承补充、赡养义务影响份额” 的裁判逻辑,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倡导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传统美德。这也提醒公众,立遗嘱时需明确财产范围和分配意愿,履行赡养义务时注意留存证据,才能在遗产继承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