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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开发商以“第三方原因”抗辩,购房者维权能成功?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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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常见纠纷类型。北京一起购房者诉开发商逾期办证案件中,法院认定合同中违约金上限条款因属格式条款无效,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及损失举证,最终判决开发商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磊

被告:乙置业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18 年 8 月 2 日,周磊与乙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三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 129.71 平方米),总价款 779.903 万元,全款支付,交房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约定周磊委托乙置业公司代办不动产转移登记,开发商需在购房者交齐资料后 12 个月内完成办证,逾期则按已付房款日 0.01% 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房款 0.2%(即 1.56 万元),并退还代办费。

2020 年 12 月 30 日,乙置业公司交付三号房屋,周磊依约支付全款并提交办证资料。但因乙置业公司与总承包商丙建筑公司就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存在纠纷,导致三号房屋所在楼栋直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才完成首次登记(大产权证)。2024 年 9 月 23 日,周磊取得不动产权证,双方一致同意违约金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

周磊诉至法院,主张乙置业公司逾期办证构成违约,要求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的违约金 34.55 万元,退还代办费 1200 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乙置业公司辩称:逾期系第三方原因导致,自身无过错;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 0.2% 合法有效,周磊未举证实际损失,日万分之一标准过高且具惩罚性,请求按合同上限判决。

(三)争议焦点

合同中 “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房款 0.2%” 的条款是否有效?

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按日万分之一还是合同约定上限计算?

第三方原因能否成为开发商逾期办证的免责事由?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

法院对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

格式条款的识别:合同补充协议中 “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房款 0.2%” 的条款,系乙置业公司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周磊协商,符合格式条款特征。

效力判断的核心:该条款单方面限制购房者索赔权利,不合理减轻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明显排除周磊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属无效条款。

意思自治的边界:虽双方签字确认合同条款,但格式条款提供者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乙置业公司未证明已就违约金上限尽到特别提示义务,故不能以 “自愿签署” 抗辩条款无效。

(二)违约金标准的确定

法院对赔偿标准的审查:

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主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该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遵守。

损失举证的特殊性:逾期办证导致的积分落户受阻、房屋流通受限等损失具有隐蔽性和难量化性,周磊主张的房价下跌、出售困难等属于合理损失范畴,无需精确举证具体金额。

调减请求的合理性判断:乙置业公司主张日万分之一标准过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参照周边房屋价值及同类案件裁判标准,该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对调减请求不予支持。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院对免责事由的审查:

第三方原因的责任承担:乙置业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的纠纷属于其内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方违约不能免除开发商对购房者的合同义务,故 “第三方霸场” 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减责事由的认定:乙置业公司虽采取协调、诉讼等措施推进办证,但未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问题,客观上仍构成违约,且无证据证明周磊对逾期办证存在过错,故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履约行为的评价:房屋交付与产权办理均属开发商主要义务,不能以 “已交房” 为由减轻办证义务,乙置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乙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 345497.03 元;

二、驳回周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审查要点

格式条款的识别与规避:购房时需重点关注 “违约金上限”“免责条款” 等加粗条款,对不合理限制权利的约定应要求修改;本案提示开发商拟定格式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办证期限的明确约定:合同应明确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具体时限,约定逾期办证的阶梯式违约金标准,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争议。

第三方责任的风险分配:开发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因第三方原因逾期办证的处理方式,可约定先行赔付后向第三方追偿,避免直接以第三方违约抗辩。

(二)购房者的权利救济策略

证据留存的关键节点:妥善保管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证明、办证催告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履约证据链,为索赔提供依据。

损失举证的技巧:针对逾期办证损失,可提供积分落户政策文件、房屋挂牌记录、同类房屋成交价下跌数据等间接证据,辅助证明损失存在。

诉讼时机的选择:在开发商明确无法按期办证后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可联合其他业主集体维权,增强举证力度和谈判筹码。

(三)开发商的合规经营建议

全流程履约管理:建立办证进度跟踪机制,提前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避免因内部纠纷影响办证;本案开发商因未妥善处理总包纠纷导致逾期,值得警惕。

格式条款的合规整改:对违约金上限、免责条款等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加粗提示、单独签署确认书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降低条款无效风险。

危机应对机制:出现逾期办证风险时,及时向购房者披露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通过补充协议协商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矛盾激化。

本案判决明确了商品房逾期办证纠纷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强调了开发商全面履行办证义务的责任,为购房者维权和开发商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指引。在房地产交易中,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约定权利义务,才能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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