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律师答疑:农村房产多份协议冲突,法院如何认定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农村家庭房产继承与分配中,家庭成员间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但多份协议内容冲突时如何认定效力成为纠纷焦点。北京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多份家庭协议的签订背景和效力,最终依据最新达成的有效协议确定了房产归属。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强(长子)

被告:刘兰(母亲)、赵华(长女)、赵丽(次女)、赵梅(三女)、赵红(四女)

(二)事件经过

赵建国与刘兰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四女:长子赵强、长女赵华、次女赵丽、三女赵梅、四女赵红。赵建国于 2017 年 11 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刘兰未再婚。二人在北京市某区某乡某村四号院内有正房 7 间(以下简称四号院房产)。

2008 年 2 月 9 日,赵建国、刘兰与五子女签订《关于老爸老妈住房问题的协议书》,约定将四号院房产作价 10 万元,由长女赵华负责为父母在城区购买住房,四号院房产由赵华经营维护,盈亏与其他子女无关。同日另签订《关于二位老人养老问题的协议书》,对养老费用等作出约定。

赵建国去世后,2017 年 11 月 25 日,家庭成员就刘兰养老问题召开家庭会,约定四号院如遇拆迁,东边 7 间房及宅基地补偿由四女儿平分,西边房产补偿归赵华,四号院与赵强无关。2023 年 6 月 21 日,刘兰与五子女签订《关于母亲养老及老家老宅的分配协议》(以下简称《2023 分配协议》),明确:刘兰生老病死由赵强负责;四号院由赵强继承永不反悔;此前相关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作废。

现赵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四号院内正房 7 间归其所有。刘兰、赵华、赵梅、赵红均同意赵强的诉讼请求。赵丽辩称其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较多,赵强未尽赡养义务,不同意房产归赵强所有,要求平分房产,并主张签订《2023 分配协议》时不清楚具体内容,以为只是办理建房手续。

经查,四号院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村委会证明该房产为刘兰家庭合法建筑。赵华出具证明称其自愿将四号院产权交予刘兰处理。赵强自《2023 分配协议》签订后已将刘兰接至家中赡养。

(三)争议焦点

四号院房产是否属于赵建国的遗产范围?

多份家庭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应以哪份协议为准?

赵丽主张不清楚《2023 分配协议》内容的抗辩是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界定

法院对遗产性质的审查:

2008 年协议的效力:根据《关于老爸老妈住房问题的协议书》,赵华通过为父母购置城区住房的方式,取得了四号院房产的经营维护权,该协议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四号院房产在赵建国去世前已不属于其个人财产,而是归赵华所有。

遗产认定的排除: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四号院房产已通过 2008 年协议处分给赵华,故不属于赵建国的遗产范围,赵丽主张按法定继承平分房产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产权的再次流转:赵华在赵建国去世后自愿将四号院产权交予刘兰处理,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刘兰因此取得对四号院房产的处分权。

(二)家庭协议的效力冲突与认定

法院对协议效力的审查:

协议的时间效力顺序:《2023 分配协议》明确约定 “本协议之前签订的关于父母养老及老宅分配的协议同时作废”,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后签订的协议对先前协议内容作出变更的,应以在后协议为准。

协议内容的真实性:《2023 分配协议》有刘兰及五子女的签字捺印,赵丽认可签字时六人均在场,虽主张不清楚内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权利处分的合法性:刘兰作为四号院房产的实际处分权人,同意将房产归赵强所有,赵华、赵梅、赵红均无异议,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三)赡养义务与房产分配的关联

法院对赡养与分配关系的审查:

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2023 分配协议》将刘兰的生老病死责任分配给赵强,同时约定房产归赵强所有,形成了 “赡养义务与财产权利相对等” 的约定,符合家庭伦理和公平原则。

实际履行的认定:赵强自协议签订后已将刘兰接至家中共同生活,履行了赡养义务,赵丽主张赵强未尽赡养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赡养义务的抗辩限制:赵丽以尽赡养义务较多为由要求平分房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2023 分配协议》已对房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赡养义务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坐落于北京市 XX 区 XX 乡 XX 村四号院内正房七间归原告赵强所有。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

意思自治原则:家庭成员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后协议优先原则:多份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签订的协议为准,除非后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协议中明确约定 “此前协议作废” 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的重要性: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或邀请见证人在场,避免日后对协议真实性产生争议。

(二)农村房产分配的注意事项

产权证明的完善:农村房产虽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应保留宅基地使用证明、村委会权属证明等材料,明确房产的合法归属。

处分权的合法性:处分房产时需确保处分人对房产享有合法权利,如本案中赵华先通过协议取得权利,再将权利交予刘兰,确保了后续分配的合法性。

家庭内部的协商沟通:房产分配涉及家庭成员切身利益,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各方理解并同意协议内容,避免因误解引发纠纷。

(三)赡养与财产分配的关联处理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可在协议中明确赡养义务与财产权利的对应关系,约定由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取得更多财产权益,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实际履行的证据留存:履行赡养义务的一方应保留支付赡养费、日常照顾记录等证据,作为履行协议义务的证明。

反悔行为的限制: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反悔。以 “不清楚协议内容” 为由抗辩的,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遗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要点

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遗产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已通过协议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生前处分行为的效力: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处分的财产,不再纳入遗产范围,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

家庭成员的权利边界:非遗产的家庭财产分配,应尊重家庭成员的约定和实际处分行为,不能简单套用法定继承规则。

本案判决明确了 “家庭协议对房产分配的优先效力”,强调了家庭成员在财产处分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在家庭财产纠纷处理中的适用,为类似农村家庭房产分配纠纷提供了参考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