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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无协议,聊天记录能证明借名关系吗?北京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屋交易中,借名买房因可规避购房资格限制等原因时有发生,但这种模式也暗藏权属争议风险。近日,一起因借名购买房屋及库房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根据实际出资情况作出了按份共有判决。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莉、王磊、王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北京市一号房屋、一号库房协助过户至陈莉名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陈莉等称,2019 年 3 月通过中介购买一号房屋及捆绑销售的一号库房,因当时陈莉名下有房且为外地户口无北京二套房购买资格,故与被告口头约定借名买房。房屋选房、定金、购房款、税金支付及收房、添置家具均由原告完成,物业费、水电费等由原告实际支付,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为实际权利人。2023 年初原告具备过户资格后要求被告配合过户,遭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

追加原告王建国、刘英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陈莉追加申请无效,未经同意出示其户口本复印件属非法,请求批评教育,其不参加诉讼并放弃房屋继承权。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赵琳、孙强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是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琳单独所有,购房合同由赵琳与原所有权人签订,购房款及契税由被告支付,双方无借名买房约定及行为。因与原告已故配偶王鹏是朋友,应王鹏请求将房屋暂借其居住,王鹏去世后多次要求原告搬离,已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认定借名买房需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及全额出资,原告无证据证明约定,所称支付房款、税金等情节亦无依据;

王鹏曾用研制方法挽救患癌的孙强,王鹏提出另一套房屋用于经营茶馆,全家无住处故借住案涉房屋;

王鹏去世后财产债务继承未析产,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诉求;

原告所称支付的 880 万元实为王鹏对外债务,由案外人闫峰借给王鹏后指示直接还给赵琳;

本案是合同纠纷,追加孙强为被告不合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陈莉与王鹏系夫妻,育有一子王磊,王建国、刘英为王鹏父母,王浩系王鹏与前妻所生。2022 年 12 月王鹏去世,无遗嘱。赵琳与孙强系夫妻。

2019 年 3 月 13 日,赵琳(买受人,孙强代签)与案外人李娜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176.79 平方米),总价款 1270 万元(定金 10 万元、第一笔房款 1245 万元、户口保证金 10 万元、物业保证金 5 万元)。3 月 14 日签订补充协议购买一号库房,价款 20 万元。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在陈莉处。

购房款合计 1290 万元:王鹏 2019 年 3 月 14 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4 月 2 日转账给赵琳 880 万元;杨帆 4 月 1 日转账给赵琳 100 万元;孙伟 4 月 3 日转账给赵琳 300 万元。王鹏支付中介费 34.29 万元、服务费 0.54 万元。

2019 年 4 月 9 日赵琳支付契税,发票原件由陈莉持有。4 月 9 日、12 日赵琳取得房屋及库房权属证书,登记为赵琳单独所有。权属登记费 550 元由陈莉支付,产权证原件由陈莉持有。

2019 年 4 月 15 日陈莉办理房屋交接,支付交接费用 6.1091 万元,交接单署名赵琳。房屋交付后由王鹏、陈莉实际居住使用。

陈莉提交的中介微信记录显示 2019 年 4 月其与中介沟通房屋交易细节,赵琳、孙强否认真实性但未举证反驳。2022 年 6 月陈莉微信询问孙强房屋过户事宜,孙强回复 “放心,马上办理过户,需要什么提供什么”;王鹏去世后陈莉提及过户,孙强称 “房子的事教授专门有交代”。2023 年 1-2 月赵琳补办房屋及库房权属证书。

赵琳申请证人闫峰出庭,称王鹏向其借款 800 万元,本息 880 万元按其指示转给赵琳还款,但未提交借据等借贷合意证据。陈莉不认可,赵琳认可。

第三人杨帆书面称转账 108 万元(实际 100 万元)是孙强借款买房,与王鹏无关;孙伟书面称转账 300 万元是借给孙强家买房,与王鹏无关。

陈莉等同意房屋过户至陈莉名下,无需区分份额。陈莉具备北京购房资质。赵琳已另案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尚未判决。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莉、王鹏与赵琳、孙强之间是否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各方款项往来性质及购房款支付主体认定。

(二)法律分析

借名买房协议的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需存在借名约定及实际出资等事实。本案中,王鹏、陈莉支付了购房定金、中介费、权属登记费,参与房屋交易全过程,持有合同、票据、产权证原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中介微信记录体现其购房意思表示,结合孙强微信回复同意过户的内容,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关系,赵琳、孙强关于借住的抗辩无充分证据支持。

款项性质认定:购房款合计 1290 万元,王鹏直接支付定金 10 万元、转账给赵琳 880 万元,合计 890 万元。赵琳主张 880 万元系王鹏偿还闫峰借款,但闫峰未提交借据等借贷合意证据,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认定该款项为购房款。第三人杨帆、孙伟转账的 400 万元,其书面称系借给孙强家买房,陈莉未举证证明系王鹏指示支付,故认定为赵琳支付的购房款。

房屋份额确认:王鹏、陈莉支付 890 万元(占比 68.99%),赵琳支付 400 万元(占比 31.01%),双方均参与购房过程,应按出资比例确认按份共有份额。陈莉具备购房资质且其他原告同意过户至其名下,法院予以支持,孙强无需承担协助过户义务。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陈莉办理北京市一号房屋、一号库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登记为按份共有,陈莉持有 68.99% 份额,赵琳持有 31.01% 份额);

驳回陈莉、王磊、王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借名买房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名原因、房屋实际权利人、出资主体、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权属争议。书面协议是证明借名关系的关键证据,可有效防范出名人否认借名事实的风险。

(二)留存完整的出资及交易证据

实际出资人应通过本人账户支付购房款、定金、税费、中介费等款项,留存转账记录、付款凭证、收据、发票等,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同时保管好购房合同、权属证书、交接手续等交易文件原件,作为实际履行购房义务的证明。

(三)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混淆

涉及第三方转账时,应签订书面说明明确款项性质为代实际出资人支付购房款,避免日后就款项归属产生争议。如存在借款与购房款混同的情况,需另行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贷关系,防止款项性质被误认。

(四)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留存沟通记录

借名买房需在具备过户条件后及时要求出名人配合办理过户,沟通过程中留存微信、短信、邮件等记录,证明已积极主张权利。出名人同意过户的记录可作为借名关系的补充证据,增强主张权利的证明力。

借名买房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应增强证据意识,规范交易流程,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出名人亦应谨慎对待借名行为,避免因房屋增值、政策变化等引发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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