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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单方赠与为何被认定恶意串通?北京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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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家庭记忆的房子,在母亲离世后竟成了亲人间的 “战场”!女儿发现母亲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外甥,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外甥则坚称过户合法合规。这场房产争夺战中,法院将如何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决?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与房产渊源

周建国与李淑芬原是夫妻,育有三个女儿,分别是长女周静、次女周琳(本案原告)、小女儿周燕 。周燕早年未婚离世,周建国于 1999 年 11 月 29 日去世,李淑芬在 2024 年 2 月 23 日也离开了人世 。位于一号的房屋,原是甲公司(北京某院)的福利分房,从承租到购买,再到产权登记,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成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周琳):

请求确认李淑芬与外孙赵阳(邓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赵阳和周静(陈某 1)协助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和周静名下,共同共有;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周琳称,一号房屋是自己和母亲基于职工身份共同获得,自己也是实际权利人之一,且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母亲份额部分 50%的利益。母亲与赵阳在明知自己权益的情况下私自过户,属于无权处分和恶意串通,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

被告抗辩(赵阳、周静):

一号房屋过户前属于李淑芬个人所有,周琳对房屋没有份额 。房屋原是公房,承租、购买及产权登记都与周琳无关,周琳配偶单位已享受福利分房,若周琳再主张该房屋份额,违背国家政策 ;

周建国去世后,遗产继承手续已完成,涉案房屋不存在其他继承问题 。2001 年,全家通过公证对周建国遗产进行处理,当时自己和周琳已放弃对一号房屋中父亲份额的继承 ;

李淑芬与赵阳之间房屋过户行为有效,李淑芬享有完全处分权 。房屋登记在李淑芬名下,她有权处分,且过户是对赵阳一家多年赡养和贡献的认可,周琳长期不管老人,提起诉讼是出于私心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变更:1989 年,李淑芬与周琳签订《换房协议书》,以各自公房换得一号房屋承租权 。1994 年,李淑芬购买该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女方工龄 39 年 。2023 年 9 月,李淑芬与赵阳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 “出售” 给赵阳并完成过户,但合同中李淑芬签字为赵阳代笔,购房款未实际支付,实为赠与 。

遗产继承公证:2001 年,李淑芬、周静、周琳办理继承公证,处理周建国遗留的其他房产,但公证书未涉及一号房屋 。

双方证据交锋:

周琳提交与李淑芬的录音,试图证明母亲明知自己对房屋享有权益;还提交保全保险费支付记录 。

赵阳和周静提交李淑芬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等,质疑周琳获取房屋材料的行为;还提交企业信息,质疑周琳配偶单位未分房的真实性 。

赵阳申请调取房屋档案,发现与周琳提交的复印件存在差异 。

案件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中李淑芬签字非本人所写,但结合其实际到场及过户结果,可认定处分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一号房屋属于李淑芬与周建国夫妻共同财产,在周建国其他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继承利益的情况下,李淑芬将房屋过户给赵阳,明显损害了其他继承人权益,构成恶意串通 。根据《民法典》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屋权属争议剖析

赵阳和周静主张房屋已完成继承处理,但公证内容未涉及一号房屋,无法证明周建国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已完成继承 。周琳主张对房屋享有权利份额,需通过析产继承程序确定,在本案中暂不处理 。

(三)各方责任界定

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应恢复登记至李淑芬名下,赵阳和周静有义务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周琳要求赵阳和周静承担保全保险费,缺乏事实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李淑芬与赵阳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阳、周静协助周琳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淑芬名下 。

案件启示

(一)房产交易需谨慎核查权属

在房屋买卖或赠与中,务必核查房屋权属状况,确认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涉及继承权益 。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涉及遗产继承,处分时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

(二)遗产继承应规范操作

处理遗产继承时,建议通过公证等合法途径明确各继承人权益 。对未处理的遗产,后续处分需谨慎,避免引发纠纷。保留好继承相关的文件、协议等证据,以防争议发生。

(三)保留证据维护权益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日常可留存沟通记录、支付凭证、书面协议等;涉及争议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 ,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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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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