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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受遗赠人如何保障权益?房产律师总结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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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家族记忆的房子,因一份遗嘱引发两代人纷争。外孙女手持遗嘱要求继承外祖父房产份额,却遭两位姑姑质疑遗嘱造假。这份充满争议的遗嘱,究竟能否改变房产继承走向?法院又将如何拨开迷雾,作出公正裁决?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文远与孙秀兰是夫妻,育有三个女儿,分别是赵静、赵芳和赵玲 。林悦是赵静的女儿。2023 年 5 月 24 日,赵文远因病离世,其父母早于他去世。位于一号的房屋是赵文远与孙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子成为后续继承纠纷的焦点。

(二)各方诉讼主张

原告主张(林悦):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中属于赵文远的份额由自己继承所有,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依据是赵文远生前订立遗嘱,明确将该房屋交由自己个人继承。林悦表示已明确接受遗赠,遵循赵文远遗愿,希望法院支持诉求。

被告抗辩:

赵静、孙秀兰:同意林悦的全部诉求,认可遗嘱真实性 ;

赵芳: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称遗嘱抬头与落款笔迹不同,若为代书遗嘱却无见证人签名,应属无效 。还指出根据赵文远和孙秀兰病历,立遗嘱当天二人意识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林悦对遗嘱说法前后矛盾,遗嘱存在多处疑点,应由林悦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 ;

赵玲:认同赵芳意见,认为遗嘱并非父亲笔迹,母亲尚在人世,房屋不应全部由林悦继承,坚决不同意林悦的诉讼请求 。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

遗嘱争议:林悦提交两份《房产继承决定》,落款日期分别为 2020 年 5 月 16 日和 2020 年 5 月 18 日,内容均为赵文远、孙秀兰决定将一号房屋交由林悦个人继承 。林悦称 16 日的由赵文远书写,18 日的由孙秀兰书写,赵静和孙秀兰认可遗嘱真实性,赵芳、赵玲则申请鉴定 。

鉴定困境:法院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对遗嘱笔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因检材不足等原因,均无法得出鉴定结论 。

病历证据:赵芳提交的赵文远病历显示,2020 年 5 月病情稳定,8 月出现自言自语等情况,但来诊时对答正常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合法性:两份《房产继承决定》分别由赵文远、孙秀兰书写,有二人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私文书证有制作者签名、盖章或捺印的,可推定为真实,初步证明遗嘱形式有效。

实质有效性:赵芳、赵玲虽质疑遗嘱真实性和立遗嘱人行为能力,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遗嘱 。病历仅显示赵文远后续出现部分异常,无法直接证明立遗嘱时意识不清,因此法院认定遗嘱具有实质效力。

(二)遗产范围界定

一号房屋为赵文远与孙秀兰夫妻共同财产,赵文远去世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先将一半分出归孙秀兰所有,另一半即房屋 50% 的份额才属于赵文远的遗产 ,这部分是本案继承标的。

(三)遗赠效力判定

赵文远通过遗嘱将个人遗产份额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林悦,属于遗赠行为 。林悦在知晓遗赠后两个月内提起诉讼,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遗赠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赵文远名下一号房屋中属于赵文远的份额由林悦继承所有,林悦享有该房屋 50% 的份额 。这一判决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愿,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案件启示

(一)规范遗嘱订立流程

订立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律形式要求,自书遗嘱需全程亲笔书写,避免涂改;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 。条件允许时,优先选择公证遗嘱,由专业机构审核,最大程度确保遗嘱效力。

(二)重视证据留存与管理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证据是关键。立遗嘱过程可全程录音录像,保存见证人联系方式;涉及当事人行为能力争议时,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要妥善保管 。清晰完整的证据链,能在纠纷中有力支撑自身主张。

(三)及时行使权利主张

受遗赠人务必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 ,逾期未作表示将视为放弃。当继承权受到侵害,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房产继承纠纷不仅关乎财产分配,更牵扯亲情冷暖。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或想提前规划家庭财产,欢迎留言或私信,专业律师团队将为你定制专属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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