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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财产继承领域,因房产分割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被继承人离世后,一套房屋及一处院落拆迁利益的分配,致使兄弟姐妹对簿公堂。一方凭借出资证明主张房产份额,另一方依据遗嘱要求按意继承,法院将如何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与遗产概况
张伟国与林淑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女张静、次女张敏、长子张勇、三女张丽 。林淑芳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因病去世,张伟国亦于 2023 年 5 月 离世 。夫妇二人遗留两项重要财产:登记在张伟国名下的一号房屋,以及二号院的拆迁利益,围绕这些遗产的分割问题,子女间产生了巨大争议。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张勇):
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 59.8% 的份额归其所有;
一号房屋剩余 40.2% 的份额,由其与张静、张敏、张丽依法进行继承;
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二号院中属于张伟国的份额;
诉讼费用由张静、张敏承担 。张勇陈述,1994 年其与父亲张伟国共同出资购买一号房屋,自己出资 10415 元,父亲出资 7000 元。虽房屋产权登记在张伟国名下,但房产证一直由自己持有,且张伟国曾于 2005 年 4 月 5 日书写《购房款说明》,对房屋权属情况予以证明 。
被告抗辩(张静、张敏):
明确表示不同意张勇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张应依据张伟国生前立下的自书遗嘱进行遗产继承,同时认为诉讼费用应由四人平均分担 ;
指出一号房屋属于房改房性质,最初为张伟国分配的公房,1994 年由张伟国购得。张勇支付的 10415 元属于自愿替父亲支付,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并非共同出资购房 ;
张伟国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立下两份自书遗嘱,其中明确:一号房屋中属于张伟国的份额由张丽继承;房屋内的物品均归张丽所有 ;此外,遗嘱中还提及张丽在父母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张丽应在遗产分配中享有较大份额,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
二号院的拆迁利益,张伟国已通过 2020 年 8 月 17 日书写的《拆迁利益分配》文件,将其应得份额全部指定由张丽继承,不存在法定继承的情形 。
第三人意见(张丽):张丽未出庭参与诉讼,但提交书面意见,表明其在家庭财产继承一案中的份额归张勇所有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一号房屋相关证据:
张勇提交《房产证》《购房款说明》及支付购房款收据,试图证明其对一号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应享有的权益 。
张丽提交两份自书遗嘱,用以证明张伟国对一号房屋的分配意愿,以及对张勇出资性质为借贷关系的认定 。
二号院相关证据:张丽提交张伟国 2020 年 8 月 17 日书写的《拆迁利益分配》,证明张伟国将二号院拆迁利益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全部指定由张丽继承 。
案件分析
(一)一号房屋出资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判断款项性质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从本案事实来看,1994 年张伟国与张勇同在甲公司(大兴区供电局)工作,张伟国担任书记职务,张勇为普通工人,双方职务及收入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10415 元对于张勇而言并非一笔小数目,且张勇自述购房款系向他人借贷所得 。张丽虽主张该款项为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达成借贷合意 。结合上述情况,依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认定该 10415 元款项为张勇对一号房屋的出资 。同时,考虑到一号房屋作为房改房,在购买时使用了张伟国的工龄折算,法院综合房屋性质、出资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张勇基于出资对一号房屋享有 50% 的份额 。
(二)遗嘱效力与遗产分配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张伟国书写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内容清晰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此,一号房屋中属于张伟国的份额,应按照遗嘱由张丽继承 。
对于林淑芳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因其生前未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林淑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伟国、张勇、张静、张敏、张丽,故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应由上述五人依法继承 。
此外,张伟国书写的《拆迁利益分配》文件,虽未严格符合遗嘱形式,但从内容及张伟国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其明确将二号院拆迁利益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指定由张丽继承,该文件应视为张伟国对二号院拆迁利益的处分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因此,二号院拆迁利益中属于张伟国的份额,应由张丽单独继承 。
(三)特殊情况处理
张丽自愿将自己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归张勇所有,这一行为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相关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号房屋 50% 的份额归张勇所有;
一号房屋剩余部分,由张勇继承 10%,张丽继承 35%,张敏继承 5% ;
二号院拆迁利益中属于张伟国的份额,由张丽继承 。
案件启示
(一)出资购房要留痕
在共同出资购房时,当事人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后续处分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同时,要妥善保留转账记录、收据、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防范日后可能出现的出资性质争议。若存在借名登记等特殊情况,更应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二)遗嘱订立需规范
订立遗嘱是对个人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的重要法律手段,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自书遗嘱要确保为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完整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需在遗嘱上签名 。为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方式。此外,随着家庭情况和财产状况的变化,遗嘱人应定期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遗嘱能够真实反映自身最新意愿,避免因遗嘱瑕疵引发家庭纠纷 。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
虽然法律并未强制将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直接挂钩,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继承人应秉持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避免因利益纷争伤害亲情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