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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权益归属如何判定?北京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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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后,公房拆迁换来的新房和补偿款成了子女争夺的焦点。一方手持遗嘱要求独自继承,另一方坚称遗产应先分割再继承。这场遗产争夺战中,遗嘱能否决定一切?拆迁利益又该如何认定?让我们透过这起真实案例,揭开继承纠纷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与遗产概况

陈志强与林秀兰为夫妻,育有八名子女,分别是陈俊峰、陈芳、陈勇、陈刚、陈丽、陈敏、陈慧及陈小玲 。陈俊峰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去世,其子为陈昊 ;陈志强于 2002 年 6 月 4 日离世,林秀兰则在 2022 年 5 月 18 日因病去世 。2017 年,林秀兰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号公房迎来棚户区改造。林秀兰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用补偿款购置了位于大兴区的二号房屋,并获得一笔拆迁款 。这些财产在林秀兰去世后,引发了子女间的继承纠纷。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陈小玲):

请求判令二号房屋项下合同权利义务归自己继承,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至自己名下;

要求继承林秀兰名下拆迁款 478,020.71 元 。陈小玲称,2022 年 3 月 1 日林秀兰订立遗嘱,明确声明二号房屋及其名下所有财产由自己一人继承,且该遗嘱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有效 。

被告抗辩(陈刚):不同意陈小玲的全部诉讼请求,提出二号房屋及拆迁款属于全体拆迁被安置人,并非林秀兰个人遗产,应先分割再继承 。此外,还指出陈小玲曾享受过征收补偿,重复获得补偿涉嫌违法 。

其他当事人:陈芳、陈勇、陈丽、陈敏、陈慧、陈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与购房过程:2017 年 7 月 19 日,甲公司、林秀兰与乙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林秀兰选择货币补偿和外迁奖励房源 。2022 年 4 月 21 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偿、补助及奖励合计 3,718,194.31 元,林秀兰选定二号房屋,房屋总价 2,008,224 元,最终结算金额为 657,465.31 元 。

遗嘱证据:陈小玲提交林秀兰的代书遗嘱及订立遗嘱的视频,并有证人出庭作证。遗嘱明确二号房屋及林秀兰所有财产由陈小玲一人继承,该遗嘱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有效 。

行政诉讼结果:此前陈刚等人曾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定林秀兰具有被征收人资格,陈刚等人与协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认定

判断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关键看是否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生效行政裁定认定林秀兰在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变更为公房承租人并签订房改售房协议,具有被征收人资格 。且无证据表明拆迁所得的二号房屋和拆迁款涉及他人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林秀兰的个人遗产。

(二)遗嘱效力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既然林秀兰的代书遗嘱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那么其遗产就应严格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配,由陈小玲继承二号房屋及相关拆迁款 。

(三)被告抗辩的合理性分析

陈刚提出的全体被安置人共有、重复补偿违法等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未被法院采纳 。行政诉讼结果已明确林秀兰的被征收人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其他人员对拆迁利益享有权利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林秀兰签订的相关征收补偿协议及选房确认单中,涉及二号房屋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陈小玲继承;

林秀兰名下指定银行账户共计 478,020.71 元存款,由陈小玲继承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订立遗嘱很重要

通过遗嘱可以清晰表达个人财产分配意愿,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 。订立遗嘱时,务必确保形式合法,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选择公证遗嘱,增强法律效力。

(二)明确财产权属是关键

涉及公房拆迁等特殊财产,要关注承租人变更、征收补偿政策等细节 。保留相关协议、文件等证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后续继承时出现争议 。

(三)及时行使权利,留存证据

发现继承权益受损,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纠纷过程中,注意留存遗嘱、证人证言、行政裁定等关键证据,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

继承纠纷往往涉及亲情与财产的双重纠葛。如果你也面临类似困扰,或想提前规划家庭财产,欢迎留言或私信,专业律师将为你提供一对一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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