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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继承而来的房产,让亲兄弟陷入僵局。一方想卖房分钱,一方坚持占有使用;装修费、折价款、腾退问题争议不断。面对共有房产纠纷,法院如何破局?这起真实案例值得所有人警醒。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志强与周秀兰育有四个儿子:陈大勇、陈小明、陈小刚、陈大海。陈大海早年过继给陈志强兄长,并继承相应遗产。2011 年 12 月 16 日,陈志强离世;2019 年 2 月 5 日,周秀兰也因病去世。二老生前未立遗嘱,留下位于昌平区的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面积 86.73 平方米),成为兄弟间纠纷的导火索。此前,法院已判决该房屋由陈大勇、陈小明、陈小刚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三人按份共有。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大勇、陈小明):
一号房屋归陈大勇、陈小明所有,由二人支付陈小刚房屋折价款;
陈小刚腾退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费由陈小刚承担。
理由:房屋虽已确定份额,但一直由陈小刚控制,兄弟间矛盾激化无法共同居住,为彻底解决纠纷,请求法院支持诉求。
被告抗辩(陈小刚):
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应维持现状:自己出资 2 万元购房、5 万元装修,并承担物业费、取暖费,若分割需补偿相关费用;
各方无支付折价款能力,拍卖可能导致房屋贬值,按份共有是最佳方案;
自己基于产权份额有权占有房屋,且入住获兄弟同意,腾退需先支付三分之一折价款。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来源:一号房屋由陈志强、周秀兰原住房置换而来,曾通过公证确定部分继承归属,后经法院判决明确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并完成产权登记。
费用争议:陈小刚称购房出资 2 万元、装修花费 5 万元,但未提供证据;陈大勇、陈小明主张房屋此前已装修且用于出租。
房屋估值:双方确认一号房屋现值 300 万元,同意由陈大勇、陈小明所有并支付折价款。
案件分析
(一)共有物分割权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303 条,按份共有人无约定时可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三人未约定不得分割房屋,陈大勇、陈小明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提出分割诉求,陈小刚以 “不具备条件” 拒绝分割缺乏法律依据。
(二)费用主张有效性
购房出资:陈小刚提出的 2 万元购房出资,在之前诉讼中已被法院驳回,且无新证据,法院不再采信。
装修费用:陈小刚未提供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无法证明实际支出,其要求补偿装修费的主张不成立。
物业费用:陈小刚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取暖费,属于房屋使用成本,无权要求其他共有人分摊。
(三)房屋处置与腾退
双方均同意房屋归陈大勇、陈小明所有并支付折价款,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房屋产权变更后,陈小刚继续占有属于无权行为,陈大勇、陈小明要求其腾退并配合过户,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归陈大勇、陈小明所有,二人于判决生效后 20 日内支付陈小刚房屋折价款 100 万元;
陈小刚于判决生效后 20 日内腾退一号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启示
(一)共有财产早立约定
按份共有人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分割条件、费用承担、房产处置等事项,避免后续纠纷。若未约定,共有人虽可随时请求分割,但易引发矛盾。
(二)主张权利靠证据说话
涉及出资、装修等费用主张,务必保留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口头陈述无证据佐证,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理性看待房产分割
房产分割需兼顾各方利益,若无支付能力或担心贬值,可协商其他解决方案,如房屋出租收益分配、轮流居住等,避免因争产伤了亲情。
(四)及时行使法律权利
当共有权利受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延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增加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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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