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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遗嘱时,法院判定遗产房平均分配?房产继承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承载着父母回忆的房子,却让五兄妹反目!有人拿出 “父母遗嘱” 要求独,有人坚持平均分配。没有有效遗嘱的遗产房,到底该怎么分?这场家庭纠纷背后,藏着重要的法律知识。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大海和李淑兰是夫妻,育有五个子女:赵文、赵武、赵英、赵杰、赵丽 。2013 年 3 月 15 日,赵大海离世;2018 年 8 月 29 日,李淑兰也因病去世。二老生前没立遗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大海名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未进行遗产分割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文、赵武):

原、被告五人按每人五分之一的比例继承一号房屋;

三被告(赵英、赵杰、赵丽)承担诉讼费 。

理由:父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赵杰之子擅自装修房屋、丢弃父母遗物,协商无果后无奈起诉 。

被告抗辩(赵英):

不认可五分之一的继承份额;

要求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父母丧葬花销,超支部分由其他子女分担 。

被告抗辩(赵杰):

父母生前说过一号房屋给赵杰,还有书面材料为证;

同样要求处理丧葬费用分担问题 。

被告抗辩(赵丽):

除一号房屋外,还有三套房子,要求一号房屋归自己一人继承;

称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长期使用,装修也经兄弟姐妹同意,若不能独吞,装修费需共同承担;

强调自己一直照顾父母,抚恤金和丧葬费超支,其他子女应补偿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证据: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大海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遗嘱证据:赵丽提交两份 “房屋分配” 书面材料,称是父母口述、赵杰记录、多人见证,但材料落款时间分别为 2011 年和 2012 年 。

其他主张:赵丽提出父母有口头遗嘱指定其继承房屋,其他子女均知情 。

案件分析

(一)继承法律适用

由于赵大海和李淑兰去世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二)遗嘱效力判定

赵丽提交的两份书面材料,既不符合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要求,也不满足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的条件 。其主张的口头遗嘱,因缺乏危急情况等必备要素,同样不成立 。所以,这些所谓的 “遗嘱” 都无法作为继承依据。

(三)遗产分配原则

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大海去世后,其一半份额作为遗产,由李淑兰和五个子女共同继承;李淑兰去世后,她名下的房产份额(包括自身一半和继承赵大海的部分),再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 。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五兄妹应均等分配房产份额。

(四)其他诉求处理

赵丽提出的丧葬费用分担、房屋装修费补偿等请求,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72.20 平方米)由赵文、赵武、赵英、赵杰、赵丽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五分之一份额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

想按自己意愿分配遗产,一定要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代书、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建议优先选择 。

(二)法定继承有规则

没有遗嘱时,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 。

(三)纠纷解决讲证据

主张权利要靠证据支撑。像赵丽仅靠有瑕疵的书面材料和口头说法,无法得到法院认可。保留合同、遗嘱、聊天记录等证据,关键时刻能维护权益 。

(四)家庭矛盾慎处理

遗产纠纷容易伤害亲情。遇到分歧先协商,或寻求调解;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时,也应理性对待,避免矛盾激化 。

遗产继承问题复杂又敏感。如果您正为房产继承发愁,或是对遗嘱效力、继承份额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属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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