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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手写遗嘱起诉,需过哪些法律关卡才能成功履行?房产继承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子,竟让叔嫂对簿公堂!一方拿着手写遗嘱要求独得房产,另一方坚称自己有出资份额。拆迁款如何分配?遗嘱是真是假?这场充满火药味的家庭纠纷,背后藏着诸多法律玄机。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建国与孙丽婚后育有三个儿子:赵大强、赵二刚、赵小明。赵建国 1978 年 9 月 5 日离世,孙丽 2023 年 1 月 5 日去世,赵大强 2021 年 2 月先于母亲离世。赵大强的妻子是李梅,儿子赵小虎;赵二刚的妻子是周芳。1999 年,赵家位于老城的祖屋(一号房屋)拆迁,获补偿款 308200 元。分家时,赵大强在父亲原单位甲公司上班,赵二刚在母亲原单位乙公司工作,且均已成家,赵小明尚未成家,商定孙丽跟随赵小明生活。此后,兄弟三人用拆迁款在明春西苑小区各购一套房,其中登记在孙丽名下的三号房屋,成为此次纠纷的核心。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小明):

三号房屋归自己单独所有;

诉讼费由李梅承担。

理由:拆迁时兄弟三人约定各分 100000 元购房,自己用这笔钱购买三号房屋,因无固定单位为报销供暖费才借用母亲名字登记。母亲生前立有手写遗嘱,明确所有财产留给自己。

被告抗辩(周芳):

否认遗嘱真实性,认为房屋是孙丽的,且赵小明已有经济适用房,按规定不应再拥有其他房产;

对诉讼费用不发表意见。

被告抗辩(李梅、赵小虎):

称一号房屋基于赵大强职工身份取得,赵大强应是主要拆迁权利人,不存在每人 100000 元的分配方案;

质疑遗嘱真实性,指出孙丽 2021 年手部变形无法正常书写,且遗嘱签名与老人书写习惯不符;

主张自己对三号房屋有出资,应享有 37% 份额,要求先析产再继承,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财产;

驳回赵小明全部诉求,诉讼费由其承担。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交易:1999 年 9 月 1 日,赵大强(代孙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补偿款 308200 元及补助费 6400 元;9 月 14 日,孙丽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以 94323.3 元购得三号房屋,后续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房屋登记在孙丽名下 。

出资争议:赵小明称用分得的 100000 元购房;李梅出示赵大强存折记录,显示 1999 年 9 月 13 日支取 188646.6 元用于购买多套房屋,主张自己对三号房屋有出资 。

遗嘱证据:赵小明提交孙丽 2022 年 4 月 13 日手写遗嘱,内容为名下财产留给赵小明;李梅等人以孙丽手部残疾、签名习惯不符为由质疑遗嘱真实性 。

证人证言:赵小明的叔叔、小姨作证,称当年听闻孙丽提及兄弟三人各分一套房的分配方案 。

案件分析

(一)分家协议效力认定

虽无书面分家协议,但结合证人证言、三套房屋购买使用情况,兄弟三人各得一套房的分配方案符合家庭利益均衡,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口头分家协议真实有效 。李梅主张的按比例分配,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二)遗嘱效力判定

李梅等人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鉴定,也未提供有力证据推翻。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应认定遗嘱有效,孙丽有权处分自己名下财产 。

(三)房产归属与出资争议

赵小明对房屋登记在孙丽名下作出合理解释,且得到证人佐证;李梅虽主张出资,但仅凭存折记录无法明确款项用途及对应房产,其要求分割 37% 份额缺乏依据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登记在孙丽名下的三号房屋归赵小明所有 。

案件启示

(一)分家析产留书面凭证

家庭财产分配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更需严谨规范 。

(二)遗嘱订立要规范严谨

订立遗嘱时,确保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对遗嘱有争议时,及时申请鉴定,保留证据。

(三)出资主张需证据支撑

主张对房产有出资,应保留转账记录、收据、协议等证据,明确款项用途与归属,仅凭银行流水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

(四)家庭纠纷理性解决

面对财产争议,优先协商或寻求调解。协商无果走法律途径时,尊重事实与证据,避免情绪化对抗,减少对亲情的伤害 。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与利益的冲突。如果您也遇到类似难题,或是对遗嘱效力、分家析产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性化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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