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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遗嘱伪造无证据,继承诉求能否获法院支持?北京遗产律师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两套承载着家庭记忆的房产,本是父母留给子女的温情馈赠,却因一份自书遗嘱的真假之争,让兄妹对簿公堂。当遗嘱鉴定成为争议焦点,法院又该如何判定房产归属?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揭开遗嘱继承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赵建国与李淑兰于 1963 年结为夫妻,二人育有儿子赵辉、女儿赵婷。李淑兰在 2012 年 9 月 17 日离世,赵建国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去世,双方父母均早于他们离世。赵辉和赵婷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最终走上法庭。

房产情况:赵建国与李淑兰生前共同拥有一号房屋(位于通州区,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和二号房屋(登记为赵建国与赵婷按份共有)。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则因部分份额经公证由赵婷继承,形成了按份共有的状态。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辉):

要求判令一号房屋六分之五归自己继承所有;

判令二号房屋二分之一归自己继承所有;

诉讼费用由赵婷承担 。

理由:父亲赵建国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都由赵辉继承。母亲李淑兰去世时未留遗嘱,其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抗辩(赵婷):不同意赵辉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质疑遗嘱是赵辉伪造,认为自己应按法定继承获得相应房产份额。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2020 年 3 月 9 日,赵建国手写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均由赵辉继承。遗嘱上有赵建国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地址和时间。

鉴定证据:

法院委托甲公司(北京 XX 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遗嘱上 “赵建国” 签名字迹与样本一致,但无法鉴定遗嘱内容及落款时间。

再次委托乙公司(北京 XX 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也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判断遗嘱内容和落款时间。

房产证据:一号房屋为赵建国与李淑兰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经公证,部分份额已由赵婷继承,现登记为赵建国与赵婷按份共有。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虽然赵婷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两次鉴定均证实遗嘱上赵建国的签名为本人所写。赵婷未能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仅口头否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法院认定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作为房产分配依据。

(二)房产分割计算

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淑兰去世后,其一半份额按法定继承,由赵建国、赵辉、赵婷各继承三分之一。赵建国去世后,他名下的份额(自身一半加上继承李淑兰的三分之一),依据遗嘱由赵辉继承。经计算,赵辉最终继承一号房屋六分之五份额,赵婷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二号房屋:赵建国名下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遗嘱由赵辉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赵辉与赵婷继承所有,赵辉继承六分之五份额,赵婷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二号房屋中赵建国名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赵辉继承所有。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

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要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详细日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最大程度确保遗嘱效力,避免纠纷。

(二)妥善保存证据

对于涉及房产继承的重要文件,如遗嘱、房产证明等,要做好保管工作。若对遗嘱等证据存在争议,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鉴定,并保留好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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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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