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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着家庭记忆的四间正房,在父亲离世后,成为一家人争议的焦点。有人放弃继承,有人坚持主张份额,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今天,就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家庭遗产继承中的门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 王志强与林秀兰是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儿子王宇、女儿王琳、王芳、王娟 。王志强于 2020 年 8 月 6 日离世,注销户口后,一家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 。
房产情况:王志强与林秀兰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的某院内建有一号房屋,共有正房四间 。该房屋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者为林秀兰,且房屋是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秀兰):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内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王志强遗产部分)由自己继承所有 。
理由:一号房屋是自己与王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今王志强去世,希望分割其遗产部分 。
被告意见:
王琳(被告):不同意林秀兰的诉讼请求,主张自己应当继承相应份额 。
王宇、王芳、王娟(被告):认可林秀兰的诉讼请求,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同意由林秀兰继承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证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一号房屋的土地使用者为林秀兰,且房屋建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书面约定:2014 年 1 月,王志强与林秀兰签订的《赠送书》,表明二人百年后,院内房屋等财产由四个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 。
继承意愿:庭审中,王宇、王芳、王娟明确表示放弃对一号房屋内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的继承,同意由林秀兰继承 。
案件分析
(一)房产性质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由王志强与林秀兰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所以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权益,即每人对应 2 间房屋的份额 。
(二)继承规则适用
遗嘱与法定继承:虽然王志强和林秀兰曾签订《赠送书》,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 。王志强去世后,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林秀兰作为配偶,王宇、王琳、王芳、王娟作为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放弃继承的效力:王宇、王芳、王娟明确放弃继承份额,并同意由林秀兰继承,这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
份额计算:王志强的遗产为其享有的 2 间房屋份额,林秀兰、王琳、王宇、王芳、王娟本应均等分配这 2 间房屋份额,每人继承五分之二 。但因王宇、王芳、王娟放弃继承,所以这部分份额转由林秀兰继承,最终林秀兰继承五分之三份额,王琳继承五分之二份额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内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及第二间中五分之三的份额由林秀兰继承,第二间中五分之二的份额由王琳继承 。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
想要明确遗产分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至关重要。建议采用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等形式,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遗嘱无效引发家庭纠纷 。
(二)重视继承声明
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并保留相关证据。口头放弃或未明确表示,可能导致继承权益的争议 。
(三)了解财产性质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继承时的处理方式不同,清晰界定财产性质,才能准确分配遗产 。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可提前进行产权约定 。
遗产继承涉及情感与利益,若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或对遗嘱、财产分配存在疑惑,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为你提供专属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