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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着家庭记忆的小产权房,在父亲离世 13 年后,竟成为母子兄妹反目的导火索。一份突然出现的遗嘱,一份紧急签署的赠与合同,到底谁能决定房子的归属?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带你看清家庭房产继承的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 陈明远与周淑华 1976 年 4 月 16 日登记结婚,育有儿子陈俊辉、女儿陈雅婷 。2007 年陈明远确诊癌症,2009 年 6 月 10 日因病离世 。周淑华在 2022 年 9 月被查出癌症,治疗费用成为家庭矛盾的重要诱因 。
房产情况:2008 年,陈明远与周淑华购买了位于通州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86 平方米,村委会颁发的房产证登记在周淑华名下。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目前由陈俊辉实际占有使用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俊辉):
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中属于陈明远的使用权及相关权益归自己所有;
诉讼费由周淑华、陈雅婷承担 。
理由:一号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08 年 5 月 10 日,病重的父亲留下手写遗嘱,明确将其拥有的房屋份额由自己继承。母亲和妹妹在父亲生前未尽扶养、赡养义务,妹妹甚至未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赡养费支付义务 。
被告抗辩:
周淑华:自己身患重病急需治疗费用,想出租房屋却被陈俊辉霸占。2022 年 12 月 11 日,已通过赠与合同将房屋全部权益赠给女儿陈雅婷。从未听说过陈明远立遗嘱,不认可遗嘱真实性 。
陈雅婷:父亲去世后,自己一直照顾母亲生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陈俊辉从未履行赡养义务,还霸占母亲房屋。父亲去世 13 年才出现的遗嘱真实性存疑,母亲的赠与合同才应优先执行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证据:村委会颁发的一号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周淑华名下),证明房屋购买于陈明远与周淑华婚姻存续期间 。
遗嘱证据:陈俊辉提交的陈明远 2008 年 5 月 10 日手写遗嘱,明确房产继承归属 。
法律文书:A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周淑华离婚请求)、B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陈雅婷支付赡养费义务) 。
赠与证据:周淑华与陈雅婷 2022 年 12 月 11 日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房屋权益全部赠与陈雅婷 。
案件分析
(一)继承方式与财产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优先按遗嘱继承 。一号房屋购于陈明远与周淑华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50% 份额。陈明远去世后,其 50% 份额成为遗产 。
(二)遗嘱与赠与合同效力对比
遗嘱效力:陈俊辉提交的手写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虽周淑华和陈雅婷质疑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采信遗嘱效力 。
赠与合同限制:周淑华仅有权处分自己的 50% 份额,其将全部房屋赠与陈雅婷,超出部分无效。且赠与行为不能对抗已生效的遗嘱继承 。
(三)房屋权属特殊情况处理
由于一号房屋为小产权房,村委会房产证不具法定产权效力,法院仅对房屋居住使用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处理,不涉及所有权归属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陈明远对一号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的居住使用权和相关权益,由陈俊辉继承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
订立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律形式,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建议同步录音录像,或进行公证、律师见证,避免事后争议 。
(二)财产处分有限制
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置共同财产,即便赠与也仅能处分自己份额。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需确认权属范围后再作安排 。
(三)及时行使权利
发现遗嘱或财产争议,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财产状况变化,像本案时隔 13 年才主张权利,增加了维权难度 。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掺杂情感与利益纠葛。如果你正面临遗嘱效力、房产继承等难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守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