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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亲情遇上房产交易,看似简单的买卖背后,却可能藏着意想不到的秘密。北京市西城区的一起房产纠纷案件,因 10 万元的 “白菜价” 交易引发家庭纷争,法院最终揭开的真相,让所有人都始料未及。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大明、刘二明、刘三明(刘慧子女)
被告:刘莉莉(刘建国之女)、刘建国(刘慧继子)
其他相关人:刘成与刘慧系夫妻,育有子女刘大明、刘二明、刘三明、刘建国;刘莉莉系刘建国之女 。
(二)案件背景
刘成与刘慧夫妻二人拥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2011 年,二人委托继子刘建国代为出售一号房屋,并办理了公证委托书。同年,刘建国以刘成名义与女儿刘莉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0 万元价格将房屋过户给刘莉莉,且刘莉莉未支付房款。2014 年刘成去世,2021 年刘慧得知此事后,认为交易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2023 年刘慧去世,刘大明、刘二明、刘三明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而刘建国和刘莉莉则坚称交易另有隐情。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交易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
原告刘大明、刘二明、刘三明主张: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买卖合同关系。10 万元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刘莉莉未支付房款,刘建国与刘莉莉存在恶意串通,合同应无效。
被告刘建国、刘莉莉主张:实际为赠与关系,并非真实买卖。刘成和刘慧将一号、二号房屋在同一天分别过户给刘莉莉和刘大明之子,以买卖形式完成赠与,且多年来各方未提出异议。
该房屋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原告主张:若为买卖合同,刘莉莉未支付合理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合同无效;若为赠与,未经刘慧完全同意,亦应无效 。
被告主张:赠与行为系刘成和刘慧真实意愿,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无效情形,且怀疑起诉并非刘慧真实意思 。
案件分析
(一)交易性质认定:赠与而非买卖
价格与履行异常:正常房屋买卖以获取房款为目的,而本案中 10 万元价格与市场价值严重不符,且未约定付款方式就完成过户,明显违背交易常理。
时间与行为关联:一号、二号房屋在同一天以相同低价 “出售” 给不同亲属,结合多年来各方未对房屋归属提出争议,更符合赠与财产分配的特征。
亲属关系与实践惯例:交易发生在父子、父女之间,存在赠与的情感基础,且现实中通过买卖合同形式完成赠与的情况并不少见 。
(二)合同效力判定:赠与行为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成和刘慧通过委托公证、签订合同并完成过户,已将房屋赠与刘莉莉且履行完毕。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等),因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
(三)起诉真实性争议:缺乏证据难以认定
被告虽质疑起诉非刘慧真实意思,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在刘慧去世后继续主张权利,被告仅以怀疑为由否定起诉,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驳回刘大明、刘二明、刘三明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刘莉莉通过赠与获得一号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得到法律认可。
案件启示
(一)书面约定明确交易性质
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交易时,务必在合同中清晰注明交易性质(买卖或赠与),避免因模糊表述引发纠纷。若为赠与,可签订专门的赠与协议,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都要保留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原告因无法证明恶意串通,导致败诉,教训深刻。日常交易中,养成留存证据的习惯,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掌握主动权。
(三)家庭财产分配需公开透明
家庭内部涉及财产处置时,应充分沟通,确保所有利害关系人知情并达成一致。若存在赠与等特殊安排,建议通过家庭会议、书面协议等方式固定下来,减少后续矛盾。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