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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时子女出资购房性质如何界定?北京遗产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

被告:李芳、张伟、张玉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张建国与李芳系夫妻,育有张伟、张玉子女二人,王明系张建国之孙。

(二)案件背景

2013 年,李芳购买朝阳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7.59㎡),登记在自己名下。2019 年,张建国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遗赠给孙子王明。2021 年张建国去世后,王明主张按遗嘱继承其份额,张伟以「购房款由自己出资」为由反对,双方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张建国与李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王明: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李芳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有权处分其份额。

被告张伟:购房款及费用均由自己和配偶支付,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不属于张建国遗产。

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王明:遗嘱经公证处公证,程序合法,内容系张建国真实意思表示,应优先适用。

被告张伟:未直接反对遗嘱效力,但主张房屋权属存疑,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张建国。

王明能否依据遗嘱继承张建国的房屋份额?

原告王明:作为受遗赠人已明确接受遗赠,且遗嘱合法有效,应继承张建国的 50% 份额。

被告张伟:因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遗嘱内容缺乏事实基础,应驳回王明诉求。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无疑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除非有明确约定或能证明系个人财产出资,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支撑:

一号房屋购于 2013 年(张建国与李芳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李芳名下,无证据显示双方对房屋权属有特殊约定。

张伟主张「自己出资」,但未提供出资证明、借名买房协议等关键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无法对抗物权登记效力。

(二)公证遗嘱效力:程序与实体均合法

形式合规:遗嘱由张建国亲自申请公证,公证处依法审查其民事行为能力,确认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符合《公证法》及《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

内容有效:

张建国仅处分属于自己的 50% 房屋份额(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归李芳,另一半为张建国遗产),未超出处分权限。

张伟未举证证明张建国立遗嘱时存在受胁迫、欺诈或意识不清等情形,亦未申请撤销公证,遗嘱效力应予认可。

(三)遗赠生效条件:接受遗赠 + 遗嘱有效

明示接受:王明在张建国去世后(2021 年 8 月 31 日)明确声明接受遗赠,符合《民法典》第 1124 条「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规定。

排除共有权: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属排除王明配偶共有权」,系张建国对遗赠财产的特别限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其意思自治。

裁判结果

确认房屋份额:

一号房屋属于张建国与李芳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其 50% 份额作为遗产由王明继承。

李芳保留 50% 份额,王明与李芳按份共有房屋(各占 50%)。

驳回其他请求:张伟关于「房屋归自己所有」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登记为原则,以反证为例外

婚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共同财产,主张「借名买房」或「他人出资」需提供书面协议、转账记录等充分证据,否则难以推翻物权登记。

(二)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效力明确,举证责任倒置

公证遗嘱经过法定程序审查,主张无效者需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内容虚假等),否则法院直接采信其效力。

(三)遗赠的生效要件:明示接受 + 时限要求

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通过书面、诉讼等方式明确接受,逾期未表示视为放弃。本案中王明及时声明接受,确保遗赠有效。

(四)家庭财产争议:提前规划避免纠纷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建议通过《出资协议》明确资金性质(赠与 / 借款)、房屋权属等,避免继承时产生争议。

高净值家庭可通过遗嘱公证、财产约定等方式提前明确遗产分配,减少亲属间矛盾。

本案警示:物权登记与公证遗嘱是处理财产继承的核心依据,主张权利需以事实和法律为支撑,口头约定或单方主张难以对抗法定要件。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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